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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并非法外之地 | 来源: 点击数:514次 更新时间:2014/11/3 14:41:28 | 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是金融,没有创造出新的金融模式,也没有消除金融的固有风险。围绕互联网的创新同样要遵守金融规律,即所有从事金融业的企业都必须把风险控制作为立身之本,互联网企业也不例外。再者,互联网金融也不是法外之地,现有的法律法规可以很好的适用。我国的法制环境现状是并非无法可以,更多的是执法不严。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这个大背景下,经济领域活动也应加强法制建设,新的金融环境下也要优化法律环境,健全司法体系。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民法》、《合同法》、《刑法》、《担保法》、《商业银行法》等,均有适用于互联网金融的部分。比如《刑法》中的“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关于“非法集资”的司法解释;《商业银行法》中“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等。
其实,对于许多国家而言,互联网金融不仅不是法外之地,而且都有严格规范和妥善监管。欧盟将电子货币发行机构纳入存款机构管理,互联网公司从事金融业务需要申请相关牌照。法国对众筹行业作出专门规范和指引,成为首个制定众筹行业监管法规的国家。法国监管机构及时地制定法律法规,合理地引导新兴行业发展,而不是等着让行业无序发展触及红线和爆发危机之后,再用法规法律来严惩和治理。2013年11月,欧洲央行(ECB)要求银行、移动运营商、设备制造商以及移动OS提供者在涉及移动支付业务时应该向监管者报备。
笔者认为,互联网金融非法外之地,不能因为害怕阻碍金融创新而放任不管,如不尽早预防,优化法制环境,必将酿成重大风险,给日后埋下隐患。当然,我们要以适度监管为前提,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防止系统性风险发生,要在合理合规、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鼓励创新发展。 | 【刷新页面】【加入收藏】【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 上一篇:大白菜供应足菜价降多涨少 下一篇:互联网金融急需驶入法制轨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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