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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降准为何显效慢 | 来源: 点击数:577次 更新时间:2014/7/15 9:48:27 |
银行曾经积极响应中央政府号召,确实对“三农”和小微企业加大了信贷投入,但目前这两个领域却成了不良信贷高发区■莫开伟
7月5日,《中国证券报》刊发的“定向降准精准滴灌术跑偏了:中小企业仍一贷难求”一文,将此轮央行定向降准评价为从“全面漫灌”到“精准滴灌”的进步。但同时又指出年内第二轮定向降准的消息发布至今已逾一月,中小企业仍是“一贷难求”,而政府类项目依然是各家银行争抢的“香饽饽”。
作为一个资深金融工作者,本人感觉媒体反映两次定向降准没有显现功效及“三农”和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困局没有缓解等问题基本属实。其实,任何一项货币政策措施从出台到实施、再到发挥效力,总有一个时间过程;且货币政策发挥作用,还要受到来自执行者主观意愿和客观经济环境等多重叠加因素的影响;就是说货币政策效力发挥是项系统工程,需政府、央行、商业银行、监管部门、企业等各方互动,朝着同一方向和目标努力,才能显现成效。如果离开良性互动环境,仅靠银行业孤军奋战,承担过多政策风险和责任,银行也难有作为,不仅无法发挥货币政策效力,而且也会使银行机构变得畏首畏尾,大打定向降准货币政策折扣。而目前,这种良性互动社会金融环境尚未形成,降准政策发挥功效还需不少时日。
同时,从降准政策本身看,也有其缺陷,也是短期内难以发挥功效的制约因素。一方面,降准只是央行配合中央政府加大“三农”和小微企业资金注入意图而实施的、具有特定支持对象的一项货币信贷政策,但其只起引导作用而不具硬性政策强制性,释放的流动性到底怎么放,放到哪里,其选择权、决定权在银行手里,更多地体现了货币政策的“市场机制性”;而央行这种引导缺乏刚性约束,要实现中央政府意图具有不确定性,且银行为规避“三农”和小微企业信贷风险的天性本能,注定降准政策会被打折扣。另一方面,央行和监管部门对降准政策尚缺乏系统监管考核机制,无法及时进行跟踪监督和催促,更缺乏相应处罚办法;加上各级地方政府对“三农”和小微企业应对政策如各种鼓励政策滞缓,注定了降准政策实施的松散性、自由性和可选择性;在不少银行机构看来,既然定向降准释放流动性要求注入风险较高、回报较慢的“三农”和小微企业,而又没有任何其他配套保障措施,就不能不想办法极力规避这种风险,这是降准政策短期无法显效的现实困惑。尤其央行信贷规模管控,使降准政策功效受到极大削弱,且央行“两个务必”考核和银监部门“两个不低于”考核,都束缚了银行机构信贷拳脚。因而,引导银行信贷投向的政策激励机制完善和到位绝非一日之功,是一个长期探索过程,需要智慧、毅力和耐心。
另外,从客观经济环境看,对银行实施定向降准政策确实存在很多不利因素,甚至是致命障碍。银行曾经积极响应中央政府号召,确实对“三农”和小微企业加大了信贷投入,但目前这两个领域却成了不良信贷高发区。如前几年,银行把中小企业贷款作为重点业务发展,把民营经济活跃的温州、宁波作为业务发展的重点区域,但这些重点业务、重点地区成了不良资产的“重灾区”,尤其让人揪心的是这些地区民营企业老板资金断链、动辄跑路,使银行机构普遍心寒,挫伤了对小微企业信贷支持的信心;即便“定向降准”,银行资金再宽裕,也不愿再往这些领域投放。再如县域涉农银行机构把支农支小当做自身业务发展基石,但因农业弱质,抗风险能力差,加上政府各种配套扶持政策不到位以及农民信用意识脆弱、农村信用环境较差等,使涉农银行机构“三农”不良贷款大幅反弹,让不少涉农银行机构谈农色变;怕付出“真实感情”后,信贷资金被再次深度套牢。可见,改变“三农”和小微企业生存环境,重塑社会信用尤其是小微企业诚信环境,绝非一朝一夕之事,需要努力和时间。
由此,要使定向降准功效完全显现,需保持客观理性心态,在坚持循序渐进、克服盲目求速的原则下,加紧推进各项综合配套系统工程建设:一是努力改善外部环境,重点是改善社会信用环境,加快重塑“三农”和小微企业诚信意识,消除社会跑路现象,增强银行信贷信心,消除信贷心理障碍,把降准释放的流动性全部注入到经济发展最薄弱产业领域,切合中央政府政策意图。同时,改变各种政策扶持环境,及时推出财税优惠配套政策,比如减免税率,减轻企业负担,建立农业政策性保险机构,设立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和农业贷款担保基金等等,消除银行机构后顾之忧,大胆将降准释放的流动性全部注入三农和小微企业。二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做好改善企业生存各项基础工作。主要是进一步简政放权,简化和减少涉及企业各种行政审批事项,改善小微企业生存环境,减少政府对企业干预,让企业专注自身业务,提高资金积累能力,尽快实现战略转型和产业升级,提高从银行获得融资的能力,从根本上改变融资弱势地位。三是央行和银监当局应打通政策对接管道,实现释放流动性与“三农”和小微企业有效需求“无缝对接”。央行应保持贷款规模管理调控灵性,避免“一刀切”;并可考虑取消对县域农合金银行机构贷款规模管控,仅按存贷比考核即可。银监当局要提高涉农和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修改和完善县域农合银行机构贷款追责机制,分清造成不良贷款原因,对因不可抗力的客观因素造成的不良贷款可免于对相关人员追责,让农合银行机构信贷管理人员敢放贷和乐于放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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