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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给法制建设提出新课题
来源: 点击数:612次 更新时间:2014/6/29 10:53:47

    “互联网金融出现以后,加快了金融改革创新速度,为整个金融行业带来新的活力和发展的动力,但从金融风险防范的角度来看,其所面临的风险不是减少了而是大大的增加。”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副司长樊爽文日前在互联网金融风险法律防范研讨会上发言时表示。

    他认为,传统的金融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声誉风险等并没有因为使用了互联网技术而消失,反而在互联网条件下,会有新的风险产生。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兴起,传统金融体系的审慎性、规则性、自律性受到了新的挑战。目前,我国呈现对互联网等新兴行业的鼓励支持导向,到互联网进入金融领域也面临着对金融法律法规体系的适应、衔接和遵循。同时,金融业务规则也需要在互联网环境下不断进行完善和优化。

    法制建设应跟上金融创新步伐

    关于金融创新所带来的风险问题,樊爽文举例说,像客户信息泄露问题,网络安全问题等技术风险又凸现出来,同时风险控制也面临着极大的挑战,这种挑战主要是表现在风险传播的速度加快,风险传播的范围影响增加,相应的风险控制的难度也就大大增加。

    在传统金融领域出现的法律问题并没有很好地得到解决,从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来看主要还是有这三方面的问题,一是无法可依的问题,二是违法成本比较低,三是在金融立法方面的法律层级比较低,大部分是金融监管部门的一些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章,从法律和法规层面来讲比较少。

    此外,他认为,还有一个和法律制度相关的就是金融消费者风险意识、自我保护能力问题,金融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怎么样去防范这些风险,保护资金安全,应该是市场参与者所共同面临的问题。尽管这几年金融消费者教育在加强,金融消费

    者意识在提高,同时各类诈骗案件也给消费者敲响了警钟,但总体的保护意识还是比较差,这也反映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能力还是有缺陷的,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制度设计来进行一定的补救,或者说即便是消费者风险意识提高了,还是需要从法律上做一些安排,把这种可能发生的资金损失,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在金融业快速发展的同时,法律制度建设应该尽快跟上,这样整个金融业的发展才能够持续健康”,他表示。

    监管制定要加强对金融创新研判

    网金宝、科迅网等跑路事件再次敲响了互联网金融、P2P网贷行业警钟,风险逐渐显现、爆发,行业洗牌加速,有业内人士预计,继去年下半年后,今年下半年将再迎来平台倒闭潮。明年,存活下的P2P或只有100至200家。

    一面是持续爆发的行业的风险,一面是各界对监管的渴求和呼唤,到底对互联网金融这种金融创新该如何进行有效的监管,摆在了监管部门的面前。对此,各方都积极建言献策,希望行业健康良性发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聂建华认为,金融监管部门、司法机关应该加强对金融创新的研判和风险评估,综合分析国内外的金融发展趋势,经济形势,政策变化等因素,金融监管的司法保障应当双管齐下,切实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依法有序,安全稳定的市场秩序。

    目前,P2P网贷面临着来自方方面面的关注和疑问,在后续对这个行业的整理和梳理以及治理过程中,最大的共识是P2P行业在呼吁一个规则的出现。

    “在制定规则过程中,监管者也会向学生一样,不断地提出自己的问题。”银监会业务创新监管协作部综合处处长蒋则沈认为,P2P网贷行业不可避免的要回答这些问题:P2P本质的平台的属性是什么?做一个P2P

业务基础的条件是什么?P2P在具体金融体系中扮演什么角色?如果不可避免的形成客户资金沉淀,在哪里,多大量和规模,具体谁来管理?

    对于监管,作为从业者的积木盒子CEO董骏认为,监管部门在制定监管政策时要充分考虑P2P多种业态形式,更广泛听取行业意见,如果有可能可以走进P2P平台考察其运营机制;鼓励银行金融机构通过资金托管,让P2P金融管理更加可控,以引导P2P走向正轨;控制虚假宣传的问题,要求对风险进行披露,培养投资者的风险意识。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金融创新与互联网金融法制研究中心主任李爱君表示,金融本身就是个制度的产物,因此对于像P2P这样的新生事物,必须尽快对其定“名分”、确“监管”。事实上,无论是否使用互联网技术,P2P平台从本质来说就是民间借贷。国家现有的法律制度,即《合同法》、《民法通则》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是有相关规定的。P2P应该是一个信息平台,为投资者和融资者提供签订合同所必要的信息,并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同时对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负有保密的责任。因此,真正的P2P平台并不应该突破目前法律对“民间借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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