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季房展会刚结束,购房者发现,很多开发商都在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前,要客户先交一部分定金签订《认购协议》。签了《认购协议》后不买房了,定金能不能退?市民李先生就遭遇了这样的难题。
事情得追溯到2015年10月,李先生看中了大连某知名房产开发公司开发的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的一处楼房,在确认开发商已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后,2015年10月7日,他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认购协议》。该协议约定:李先生以12800元/平方米的价格认购建筑面积为125平方米的房屋一套,认购协议签订时李先生向开发商支付定金10万元。同时约定,认购协议签订30日内李先生应与开发商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否则,李先生已支付的定金不退,开发商有权将认购的房屋出售他人。
认购协议签订后,李先生因对楼房布局、环境以及学区等不满意,多次与开发商协商,但开发商的答复均不能满足李先生的要求。双方在30日内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30日后,开发商书面通知李先生案涉楼房已经另行销售,李先生如继续买房可推荐公司开发的其他楼盘。而李先生自己又在别处看上一套楼房,于是向开发商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定金。开发商声称,李先生违约在先,定金不予返还。在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李先生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庭上,李先生的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刘志永律师指出,李先生交付10万元的性质属于订约定金,有李先生提供的录音证据可以证明,双方为了订立合同多次进行了协商,只是因为意见不一致最终未能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开发商认为李先生违约的理由不成立,本案不能适用定金罚则。另外,开发商已将房屋另行出售,双方已无法就案涉楼房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开发商应当将10万元定金返还给李先生。
本案经法院调解,开发商一次性将10万元返还给李先生,李先生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定金的种类可以分为订约定金和履约定金。李先生交付的属于订约定金,它是为担保合同的订立而支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李先生胜诉的关键在于他可以通过录音证据证明自己与对方就订立合同进行了磋商,而不是拒绝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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