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逢节日,经营者打折让利、降价销售、购物返券、价外馈赠、有奖销售、限时购物、积分返利等各种促销手段层出不穷。但也有个别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过程中,采取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市工商局提醒消费者,按《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要求“退一赔三”,而作为配套规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则详细列举了经营者不得有以下21种欺诈不法行为。春节临近,购物狂潮中势必鱼龙混杂,消费者要注意辨别,遇到相关问题及时举报,及时维权。
1.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
2.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
3.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
4.销售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5.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6.销售伪造或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7.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8.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
9.提供商品或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10.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费用而不提供商品或服务;
11.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服务;
12.以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服务;
13.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
14.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15.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其他欺骗性价格销售商品或服务;
16.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服务;
17.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18.夸大或隐瞒所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19.以其他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20.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经营者谎报用工用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损害消费者权益;
21.从事房屋租赁、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的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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