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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签名手印都有 还钱 被告:内容是后添的 伪造
来源: 点击数:893次 更新时间:2014/6/6 14:51:18
 为了一张真伪存在争议的借条,市民王强、张红两人可能要和李梅一起付出“偿还30万元”的代价。

  

  一张借条引发诉讼

  王强昨日告诉记者,去年11月份,自己和朋友张红突然接到西岗法院的传票,说他俩欠黄先生30万元到期不还,黄先生把他俩起诉到法院了。两人到法院领取传票时,发现黄先生提交法院的借条复印件上面写着:借款合同,王强、王伟和张红于2013年4月6日向黄先生借款30万元,利息为同期银行贷款的四倍,借款期限一个月,如果过期不还,还承担千分之八的违约金。借条上面还有三人的签名和手印。由于王伟去年10月份意外死亡,黄先生要求二人及王伟的妻子李梅共同偿还借款及利息。

  对于借条上的签名和手印,王强和张红承认确实是他们亲手签的、按的,但对于借款一事,两人均矢口否认,“根本没借过这30万,当时因为另一笔借款,在一张空白纸上签名并按了手印,这张纸之后被伪造成了借款合同。”

  张红介绍,她和王伟是朋友。去年4月份,王伟要借22万元,需要两个保证人,于是找她帮忙。张红说,当时她在借款合同上签了字,并按了手印。后来对方要求另外出一份保证书,出于对王伟的信任,王强和她就在一张白纸上签了字,同时也按了手印,“除了签名和手印,借条上其他内容都是后添加的。”

  

  双方激辩借条真伪

  法院开庭时,黄先生称,当时自己好心好意借给三人钱,王伟意外死亡,王强、张红和王伟的妻子李梅就应当偿还这笔借款。黄先生称,去年4月6日,王强、王伟和张红来到他位于人民路附近的写字间签订的这笔30万元的借款合同,合同签订后,便将30万元交付给三人。当时自己钱不够,还跟一个朋友借了22万元,这个朋友是当天下午从开发区银行柜台取款后开车送到大连的,自己的这个朋友可以出庭作证。

  面对黄先生的陈述,王强和张红称从未到过黄先生单位。张红向法庭出示单位为她开的证明,证明去年4月6日下午自己在单位上班,根本没来过大连;王强也向法庭出具证明,证明自己在去年4月6日下午在旅顺某公司进货,根本没有来过大连,并有该公司的出货单据作为证据,因为该单据上标有出货时间。 

  主审法官见这事确实有些蹊跷,便与律师一起到黄先生单位进行走访调查。该写字间有多部电梯,均有监控设施,但物业负责人称,今年二月份,监控设施改造,更换了电脑主机,去年4月份的资料丢失,无法确认王强和张红说的是真还是假。

  王强又向法院申请对借条进行司法鉴定,请求鉴定黄先生持有的借条,签订、按手印在先,打印借条主文部分在后。法院委托沈阳一家司法鉴定所对借条进行鉴定,但该鉴定所在今年3月作出退卷函,理由为:因该案申请的关于文字形成时间的鉴定项目不具备鉴定条件,无法鉴定。

  法院认定借条有效

  法院认为,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以及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证明力。除非有确凿证据足以推翻借据所记载内容,应认定借款合同有效。关于王强、张红共同提出的借款合同系借款人先签名后打印内容,故借款事实不存在,以及2013年4月6日借款人不在场的辩解,经过司法鉴定及法庭调取证据,均不能证明其辩解成立。

  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王伟的爱人李梅、王强和张红共同偿还黄先生借款30万元、并承担利息(自2013年4月6日至判决确定的给付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目前,三人不服判决,已提出上诉。

  王强和张红代理律师王金海表示,借条在法律上属于直接证据,王强和张红称自己借款时不在现场,即使有单位出具的证明,也属于间接证据,根据证据规则,间接证据无法对抗直接证据。只要借条上签字是真实的,法院一般会判决借款一方败诉。    (线索费:王先生50元+50元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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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证的正确使用方法

  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明知在空白纸上签字的后果。业内人士警示,不要出于所谓的朋友义气盲目担保,给自己、给家庭带来麻烦。

  同时,购车、买保险、申请手机号等,身份证复印件难免要交予他人,如何使用身份证复印件避免被别有用心的人盗用,正确签注写法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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