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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产权纠纷应当依据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来源:大连日报 点击数:644次 更新时间:2015/12/8 8:09:21

     甲公司拟出售名下的一套房产,办理过户时得知,邻居乙公司以双方共用的门廊应归自身名下为由,向房屋登记机构提出了更正登记申请。原来,多年前两公司分别购买了某开发企业的一层公建作为办公用房,进入各自公建需要经过一个共同的门廊。开发企业就将该门廊分别卖给了两家企业,双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分户平面图上都标注了门廊面积。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申请损害了自身的权益,表示拒绝。乙公司随之提出异议登记,希望通过异议登记解决产权权属纠纷。

    法律法规规定:《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应当怎么办:异议登记需要三个基本条件:一是前置条件,即权利人不同意更正;二是前提条件,即申请人必须是物权的利害关系人;三是必备条件,即提供登记机构登记权利错误的材料。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异议登记并不能直接解决房屋的权属纠纷,解决产权纠纷应当依据人民法院的判决。本案中乙公司提出异议符合登记要求,但是权属物权纠纷是由最初开发企业的失误造成的,乙公司应当在房屋登记机构受理异议登记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法院对甲公司房屋查封保全,并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产权纠纷。房屋登记机构可依据司法文书进行相应的产权登记,解决权属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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