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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顺位抵押权人存在风险引担忧
来源:大连日报 点击数:844次 更新时间:2015/10/20 8:43:35

    案例:某公司因经营需要,拟用名下办公楼向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1000万元,小额贷款公司审核材料时,发现该公司已经将该房屋先行抵押给某银行借款2000万元并办理了登记。小额贷款公司有些犹豫,如果同意放款,自己将成为第二顺位抵押权人,但又担心存在一定的风险。

    提示:实现抵押权时,登记在先的抵押权优于在后的抵押权。

    法律规定:《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房地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应当怎么办:抵押权不以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为成立条件,在同一财产上可以设定数个抵押权。因为抵押权的实质是优先受偿权,设定的数个抵押权时就应当有一定的顺序,登记在先的抵押权要优于登记在后的抵押权。在实现抵押权时只有先顺序的抵押权人受偿后,后顺序的抵押权人才能就抵押物余下的价值受偿。因此,如果您是第二顺位抵押权人或者第三顺位抵押权人,借款时应清楚明确抵押物的剩余价值,如果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需要处置抵押财产,前序抵押权将优先受偿,剩余后的价值才能用来偿还您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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