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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量刑数额18年未调整
来源:大连晚报 点击数:733次 更新时间:2015/8/27 9:50:34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此重新做出划分,分成三档量刑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贪污犯罪情形重新做出划分:不再具体列出贪污数额,而是分成贪污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三档量刑。

    在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的分组审议中,全国人大代表颜开对这一划分表示疑惑:取消对贪污受贿量刑具体数额的规定,对“巨大”、“特别巨大”这些用词,将来各级法院该怎么掌握尺度?是否有相关的具体规定或者司法解释?最高法工作人员透露,有关贪污受贿犯罪量刑的具体情形和标准的司法解释已在研究制定当中。  

    “具体数额由两高解释便于及时调整”

    现行刑法中对于贪污受贿犯罪,按照“10万元以上”、“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不满5000元”4类贪污数额,分列出刑罚标准。记者了解到,这一标准早在1997年的刑法中便予以确立,18年来都未调整。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室主任刘仁文表示,以前的标准已跟现实严重脱节,过去10万元就是很高数字,而现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10万元已经不是很高。

    也有司法系统人员分析认为,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这一规定,具体数额由两高解释,既便于保持刑法的稳定和立法的严肃性,也可以使得具体量刑的数额、情形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做出及时调整,更符合司法规律和司法实践需要。  

    “贪污金额已不再是量刑的唯一标准”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贪污受贿犯罪的量刑,另一项显著变化是,不再简单与贪污金额挂钩,还同时兼顾考虑到“其他较重情节”、“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记者了解到,对于这些情节的具体规定,也将在司法解释中明确。

    怎样理解情节严重的程度?中华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许兰亭认为,金额仅是其一,还要看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什么损失,有没有吃拿卡要等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比如贪污的是救灾款项,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等。  

    “天津爆炸案最高判7年,太轻!”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沈春耀称,30多年刑法修订都未涉危险品肇事罪,建议加大处罚力度。

    在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多位常委会委员就天津爆炸案建议,应加大刑法对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处罚力度。沈春耀指出,根据现行刑法,像天津这样的案件最高判刑三到七年,太轻!“恐怕向牺牲者、受害人亲属,向国人、向全社会都说不过去”。

    现行刑法第136条就危险物品肇事罪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沈春耀指出,事实上,这一规定早在1979年的刑法中便存在,30多年来,历次刑法修订都未涉及该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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