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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的物权效力与合同效力有本质区别
来源:大连日报 点击数:720次 更新时间:2015/8/20 8:27:34

    房产被法院查封

    试图通过公证买卖合同交易

    岳先生因一起经济纠纷,被起诉至某人民法院,名下一处房产被法院依法查封。最近,岳先生急需用钱打算出售该房屋,并与买方达成买卖意向。由于房屋已被法院查封,无法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岳先生提议,双方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并到公证处办理公证。可是,买卖合同公证的效力等同于产权登记吗?

    不动产的物权效力与

    合同效力有本质区别

    法律规定:《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行规定的除外。《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行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除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应当怎么办: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的效力体现在以下三方面:1.证据效力;2.使法律行为生效的效力;3.强制执行的效力。但是公证不具有物权变动的效力。案例中岳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如无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应被视为有效合同。但是因为没有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物权未发生变动,合同不具备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如果查封法院将房屋拍卖,岳先生将无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买方的权益也无法保障。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如果房屋在因法院查封等限制性条件的影响下,不能及时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即使买卖双方订立的合同有效且经过公证,仍然不具备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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