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民间借贷规定》本报特邀律师以案说法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正变得越发发达。而由此诱发的各类纠纷也时有发生。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该规定既体现了司法机关服务经济建设大局,化解民间借贷争议、支持大众创业解决“融资难”的导航服务功能,也为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提供了定分止争的操作性规范。为使市民充分了解这一规定,本报特邀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以案释法。
◎案例1
李女士与黄女士是“发小”,前年5月份,李女士向黄女士借2万元,黄女士没有让李女士打借条。去年4月,黄女士手头紧,便在QQ上说希望李女士向自己账户中打2万,当时李女士承诺,最近要进笔钱,等钱到后向黄女士账户内打钱。但黄女士一等又一年过去了,李女士没有还钱的意思,便向法院起诉,要求李女士偿还借自己的2万元,尽管黄女士没有借条,但在开庭时,李女士认可双方的QQ聊天记录,但称自己不欠黄女士钱,只是双方关系好,要帮助黄女士才答应的。近日法院一审判决,李女士还黄女士人民币2万元。
◎律师说法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为证明存在借贷关系所提交的证据多为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这些大都属于书证范畴。目前在司法实践中还包括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其他证据,如短信、微信、博客、网上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以及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案例2
2013年12月份,于某向黄某借款,黄某通过银行向于某转账165万,于某给黄某出具了一张200万元的欠条。二人口头约定,利息为月利率5%。于某未能如期偿还欠款,黄某向法院起诉。由于双方约定的利息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黄某在起诉状中要求于某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给付利息。开庭时,黄某仅向法院提供了一张165万的银行打款凭证,无法证明实际交付给于某现金200万元的事实。去年5月份,法院一审判决,于某实际借款为165万元,于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黄某借款165万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给付借款期间的利息。
◎律师说法
我国在2013年取消利率浮动下限,司法实践长期普遍使用以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作为利率保护上限的规定就无法适用了,本次司法解释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也就是说,市民在发生借款时,可在借条上明确写明借款利息为“年利率36%”,这样最大限度地保护出借人的权益。
◎案例3
市民刘某是一家公司的负责人,他以公司名义向市民李某借款800万元,逾期未还,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但此时,刘某的公司因为涉嫌非法集资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并已立案侦查。刘某的公司接到法院传票后,公安机关向法院发函,称刘某的公司涉嫌非法集资,向李某的借款属于其侦查范围。法院接到公安机关的函后,未进入实体审理,就作出裁定,驳回了李某的起诉。
◎律师说法
民间借贷涉嫌非法集资的现象在我市非常普遍,有的出借人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也有的持借据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返还欠款。法院如何处理,这次的司法解释给予了明确规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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