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办公楼抵押借款1000万谁料此举不“保险” | 来源: 点击数:884次 更新时间:2015/7/23 8:16:48 |
某粮油公司因经营需要,准备用办公大楼作为抵押担保向某建筑公司借款1000万。双方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但是申请抵押登记时房地产登记机构未予受理。抵押双方十分不解,认为双方自愿,还有房屋作为担保,并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如果不予登记,抵押权人的权益如何保障?
[解决办法]
不具备金融资质的企业
不能作为贷款人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颁布实施的《贷款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应当怎么办:根据上述规定,除金融机构外,企业之间的资金借贷是不允许的,企业之间无序的借贷对社会的金融秩序产生干扰。这一规定在《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更加明确:“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据此,本案中建筑材料公司不具备金融许可业务不能向其他企业发放贷款,涉嫌扰乱金融秩序,房屋登记机构不能为此种借款办理相关的抵押登记。
如果双方商定,粮油进出口有限公司以办公大楼为担保,建筑材料公司委托有金融许可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抵押借款业务,签订委托协议,抵押权人设定为金融机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办理抵押权登记。
| 【刷新页面】【加入收藏】【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 上一篇:信用卡跨行自动还款限额下调 下一篇:大连市工商联引领民营经济适应新常态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