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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登记制有几件事你应该知道
来源: 点击数:698次 更新时间:2015/5/7 10:30:01

    昨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就社会广泛关注的立案登记制改革进行解读。新闻发布会后,记者就立案登记制具体实施的一些细节采访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马振海,并实地探访了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梳理出关于立案登记制,有几件事你应该知道。

    立案登记制

    让立案更快捷

    之前实行的立案审查制,法院要对诉讼要件进行实质审查后再决定是否受理,审查内容包括主体资格、法律关系、诉讼请求和证据等。由于普通公民对法律程序了解有限、提交材料不齐全、立案审查时间较长,而且往往直接导致一部分案件因起诉时证据不足得不到立案。

    昨日,记者在诉讼服务中心大厅看到,诉状和材料合格的当事人现场只需填写《接受诉讼(申请)回执》,领取《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后便可当场立案。填写的内容比较简单,除当事人信息外,其他填写内容基本相同,所以填写得很快,五分钟就可以搞定。将材料递交相应的立案窗口,几分钟之后,立案法官核对完所有材料,当场进行立案。

    五类案件有案必立

    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申请和国家赔偿申请五类案件有案必立,但前提这些案件是依法应该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

    不是所有案件

    都适用立案登记

    据记者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上诉、申请再审、刑事申诉、执行复议、国家赔偿申诉类案件不适用登记立案。

    《规定》还特别强调了人民法院对起诉、自诉不予登记立案的六种情形,分别是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立案准备五类材料

    1.起诉人、自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起诉人、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

    2.委托起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3.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其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

    4.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

    5.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

    对于符合立案登记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两级法院立案部门要一律接收当事人的诉状,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无法判定的,要先行立案。不符合形式要件的,两级法院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

    诉讼不是解决

    纠纷的唯一途径

    “实行立案登记制并不是鼓励人人都去打官司,事实上很多纠纷采取非诉讼手段来解决反而效果更好。”马振海表示,“全市两级法院将在发挥审判功能的同时,大力推进区市县诉调对接中心建设,推动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让人民群众在面对纠纷时有更多的选择。”

    不会写诉状

    也可以立案

    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导诉台前,设有法学院校实习生志愿者服务岗,为当事人提供指引、答疑,并制作了离婚、民间借贷、劳动争议等类型案件的填充式模版。当事人如果不会写诉状,导诉人员可以帮助当事人填写模板,完成立案材料。

    在立案窗口,记者看到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了《立案登记表》,对收到的每一起案件的每一份申请材料,其各个环节的处理情况都要求由办理人员在表上签名留痕。

    违法滥诉行为将

    依法受到惩处

    《意见》强调要依法惩治虚假诉讼,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冒充他人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确有必要的时候行使诉讼权,是国家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会予以支持。”马振海说,“但对于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扰乱登记立案工作秩序的不法行为,全市两级法院要及时固定证据,及时依法惩处,惩处案例一律在法院公告栏和各类新闻媒体上公开。”

    法院“有案不立”

    将受到追责

    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两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要把立案过程中存在的不依法接受诉状、接受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决定等违法违纪问题,作为执纪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对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对于上述违法违纪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向受诉法院或者上级法院投诉,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对登记立案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马振海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作为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全市两级法院在推行立案登记制过程中将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对反映和投诉的问题及时予以回应,确保这项改革措施能够真正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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