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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未获贷款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 来源: 点击数:664次 更新时间:2014/12/11 8:37:46 |
【案例】
今年4月,吴先生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总房款为100万元。吴先生支付首付款40万元,剩余60万元以银行按揭贷款支付。但银行后来未能放贷,吴先生便向开发商提出因银行贷款未能发放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为由提出解约,开发商不同意。
无奈之下,吴先生求助本刊维权帮,想咨询:能否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返还首付款。就此问题,本刊咨询了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陈敏律师——
关于吴先生咨询的问题,首先需查实吴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对“银行不能发放贷款的情况下,购房者是否需另筹资金付足购房款”一事有无明确约定。如果双方已明确约定,在此情况下购房者有义务自筹资金付清房款的,则应按约定履行义务。
其次,如合同中对此未作约定,则需要了解贷款不能发放的原因及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能否解除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如因购房者贷款资质等原因导致银行未能审批通过其贷款请求,并因此影响购房合同正常履行的,则责任在购房者,购房者无权解除合同;但如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例如在银行的贷款政策突然发生变化,导致购房者贷款条件在现有政策下不能放贷,则可以理解为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这种情况下购房者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购房款本金及利息是合理的。简单地说,本案中吴先生能否解除与开发商之间的购房合同,一要看双方合同的具体约定,二要看银行未能发放贷款是否因吴先生个人原因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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