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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房屋征收补偿争议纳入行政诉讼 | 来源: 点击数:721次 更新时间:2014/10/29 8:43:34 | 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今起进入三审。本次修改的亮点包括将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争议纳入行政诉讼、为跨区域司法管辖预留空间等,同时,对于在二审中争议较大的行政复议机关并列被告等问题也作出了修改。
将土地房屋征收补偿争议纳入行政诉讼 有些常委会委员、代表和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实践中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的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产生的争议,不同于一般民事争议,应当纳入行政诉讼解决。
因此,三审稿将上述两种协议纳入了受案范围,并增加了相应的判决形式,规定:“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被告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合法,但未依法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补偿。”
对威胁原告撤诉的行为作出规定
针对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向行政诉讼原告施加压力、迫使其撤诉的行为,三审稿在法院、专家学者的意见下进行了修改。二审稿第四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在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和相应责任,三审稿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一项:“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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