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繁体中文
你好,欢迎光临瓦房店市市场协会网站  
网站首页关于我们新闻动态协会相关文件维权服务会员单位协会章程摄影作品资源下载留言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瓦房店市市场协会 > 服务常识 > 法律常识
用户名:
密 码:
   
忘记密码?点这里重设
     服务常识
     服务常识 > 法律常识
 
伪造冒用有机产品证书罚3万 明年4月1日起施行
来源:收集 点击数:867次 更新时间:2013/12/13 13:53:07

 

    伪造冒用有机产品证书罚3万 明年4月1日起施行

 

        从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上获悉,该局正式修订后出台的《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伪造冒用有机产品证书罚3万

        据大连市质监局相关人员介绍,新《办法》主要是针对近年来频发的食品安全事故,为了消除消费者的疑虑,规范有机产品市场而推出的,设定了更加科学合理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加强了有机产品认证监管,努力解决当前有机产品认证领域存在的问题,明确了违反规定的罚则,对于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转让、涂改认证证书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办法》明确,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

        有机配料含量≥95%

        在认证实施方面,《办法》明确,有机配料含量(指重量或者液体体积,不包括水和盐)等于或者高于95%的加工产品,应当在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后,方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字样,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认证机构不得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

        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方面,《办法》明确了认证机构应当在7日内撤销认证证书的多种情形,包括获证产品生产、加工活动中使用了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禁用物质或者受到禁用物质污染的,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的,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超范围使用认证标志的,等等。

        届时,国家认监委将定期公布有机产品认证动态信息。对于进口的洋有机产品,国家认监委要组织专家评估,实施入境验证,不相符的,不得作为有机产品入境。

 

【刷新页面】【加入收藏】【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上一篇:场外分装产品禁标“有机” 下一篇:工商局开展四项服务 创建满意工商
 
   友情链接:海力网辽宁省市场信辽宁省人民政大连市人民政瓦房店市人民
协会荣誉 | 会长致辞 | 协会简介 | 机构设置及职责范围 | 协会职能 | 联系我们
瓦房店市市场协会 2007-2013 @ All Rights Reserved 辽ICP备13013779号-1
邮件:2931180103@qq.com 电话:0411-85595991  地址:辽宁瓦房店市   技术支持:瓦房店汇杰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