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繁体中文
你好,欢迎光临瓦房店市市场协会网站  
网站首页关于我们新闻动态协会相关文件维权服务会员单位协会章程摄影作品资源下载留言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瓦房店市市场协会 > 服务常识 > 法律常识
用户名:
密 码:
   
忘记密码?点这里重设
     服务常识
     服务常识 > 法律常识
 
财政直接支付避免部门“私了”
来源:收集 点击数:685次 更新时间:2013/12/2 16:19:30

 

            财政直接支付避免部门“私了”

 

    自12月1日起,《湖南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新办法对实践操作中国家赔偿费用预算不足、支付期限过长、追偿流于形式,以及国家赔偿被“私了”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制。

  办法指出,赔偿请求人申请支付国家赔偿费用,应当提交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以及赔偿请求人的身份证明和银行账号。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即为受理,并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申请材料不完整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之内一次告知赔偿请求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办法还规定:“请求人从提出申请到获得国家赔偿费用最长不超过22天;财政部门接到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后15日内将国家赔偿费用直接支付给赔偿请求人。”

  作为配套的制度,由湖南省财政厅发布的《湖南省财政部门国家赔偿费用申请受理支付办法》将与新办法同步实施;自1997年开始实施的《湖南省实施〈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规定》同时废止。

  值得关注的是,与此前的规定要求不同,国家赔偿损失费用支付由原来“赔偿义务机关先从本单位预算经费和留归本单位使用的资金中支付,支付后3个月内再由赔偿义务机关按照程序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核拨”的方式,转变为“财政部门的工作职责由审核后及时核拨转变为接到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后按时支付”。从而有效避免了某些部门为了避免被追究责任而与受害人“私了”的现象。 湖南省财政厅税政法规处副处长华保国认为,新办法虽然只有13条,但对国家赔偿的预算管理、支付方式、承担和追偿标准等内容均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不仅可以有效防止赔偿义务机关的相互推诿和逃避,也能节省赔偿申请人拿到国家赔偿的时间,从而减少赔偿周期长、过程繁琐等长期制约申请国家赔偿积极性的因素。

 

【刷新页面】【加入收藏】【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上一篇:《开罗宣言》的国际法效力不容置疑 下一篇:脱硫不加“药” 图省钱的锅炉房赔大了
 
   友情链接:海力网辽宁省市场信辽宁省人民政大连市人民政瓦房店市人民
协会荣誉 | 会长致辞 | 协会简介 | 机构设置及职责范围 | 协会职能 | 联系我们
瓦房店市市场协会 2007-2013 @ All Rights Reserved 辽ICP备13013779号-1
邮件:2931180103@qq.com 电话:0411-85595991  地址:辽宁瓦房店市   技术支持:瓦房店汇杰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