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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狗将罚2000元五年内不得办《犬证》
来源:收集 点击数:751次 更新时间:2013/11/28 10:36:07

 

 

         遗弃狗将罚2000元五年内不得办《犬证》

 

     11月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修订草案)》(简称“规定”)。

   “规定”提出,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每只犬的管理费为每年500元至2000元,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规定”明确提出,不得携犬进入商店、饭店、学校、车站、航空港等公共场所以及乘坐除小型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应即时清除,违者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建议: 借鉴上海等地的管理办法,给犬植“芯片户口”,出事可“定位”找主人。

    “规定”明确,任何人不得遗弃犬只,禁止在道路两侧和居民区屠宰犬只。遗弃犬只的,由公安机关处2000元罚款并吊销《养犬许可证》,该养犬人5年内不得申请办理《养犬许可证》。在街面流动销售犬只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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