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教废止后相关法律需要修改
中国长达半个世纪的劳动教养制度在近年备受诟病的大背景下于11月15日正式宣布废除。
废除劳教保障了人权
昨天上午,记者就废除劳教制度的重大意义采访了司法部研究室原主任、司法研究所原所长王公义教授。
王公义说,废除劳教制度的重大意义首先就是保障了人权。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人权保障体系,废除劳教制度就应该属于人权保障体系的一部分。
废除劳教制度,就是把过去没有经过法律程序、没有经过审判就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制度取消,是对人权保障的一个重大贡献。
废除劳教须经全国人大批准
据悉,目前劳教制度主要有四个文件,分别是两个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国务院决定,一份国务院转发的公安部规定,和一份公安部自己的规定。
国务院的两个决定分别是1957年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1979年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其中后者对劳教的对象有所扩大。
王公义教授强调,如果要废除劳教制度,全国人大必须走一个废除上述两个“决定”的法律程序,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中央只是决定了要废除劳教制度这件事,但从程序上讲,并不是中央一句话就可以了,必须经过国务院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要有一个正式的关于取消劳教制度的决定。
国务院没这个权力,任何机构和部门都无此权,这个权力只在全国人大常委会。
相关法律需要相应修改
王公义强调,废除劳教制度后,关于原来属于劳教对象的那部分人如何分流,都需要修改相关法律,相应地需要改有关的罪名。
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法等相应条款都需要改,然后才能把应该送监狱的、送社区矫正的、送工读学校的不同类型的人进行处理,否则无法处理。
因为这些人是客观存在的,这些人是必须要管理的,否则社会上的其他人就没有安全感了。为了整个社会的安全,对这些人必须要分门别类,运用不同的法律形式去规范他们。
不构成犯罪可治安处罚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接受采访时称,现在劳教所绝大部分已经停用了,劳教所里的人也不多了。
有一部分是那些批评政府、上访的,这一部分的劳教人员应该取消。还有一部分是吸毒人员,应该进入戒毒所戒毒。最重要的就是第三部分人员,有多次作案、结伙作案、流窜作案等行为,但又不构成刑事犯罪的,以及未成年青少年犯罪,按照法律不能判刑的。
对于第三部分人群,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论处,对其罚款,或给予15天的治安行政拘留。但如果其行为是杀人、放火这类比较严重的,那怎么办?考虑到对这些未成年人判刑对其今后的人生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可以组织教授、专家、公安人员、法律人员等共同组成一个类似于法庭的机构。
它不是法院,但同时可以审理,经过律师的辩论等准司法程序,对其进行裁决。实行半年或一年的社区矫正,或送专门的违法行为矫正所矫正。
建立“社区服务刑”制度
王公义说,近几年,连续出现唐慧案、任建宇案,使劳教制度越来越受到诟病。
对于当前劳教管理的没有暴力倾向的人员,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行政处罚法》处理又不合适,对社会安全危害不大的罪犯,应判为“社区服务刑”,到社区去劳动,或为养老院、孤儿院、福利院服务等。
我国目前没有“社区服务刑”。刑法的“管制刑”设计有问题,实际执行数量很少,作为一个刑种已经过时,建议改为“社区服务刑”,刑期应以数月为宜。
而其他不宜入刑法制度管理的违法性质较轻的人员,应纳入《治安处罚法》或《行政处罚法》处罚。如妨碍公务、扰乱程序、聚众闹事、小偷流氓、赌博吸毒、打架斗殴、溜门撬锁、欺凌老幼、造假贩假等。
王公义说,轻罪处理不需要太复杂的诉讼程序,应适当节约司法资源。建议在基层人民法院设立专门的“轻罪法庭”,处理轻罪问题。可适用简易程序,一审终结,不得上诉,以提高效率,解决困扰人们的公平和效率问题。
王公义表示,目前劳教所管理着相当多的青少年劳教人员,这些人大部分都有相当严重的犯罪,只是由于年龄太小,故而判处劳教。
对这些人中的严重犯罪者或有严重暴力倾向者,判入监狱(少管所)矫治;同时,应恢复工读学校,把犯罪轻微的和没有暴力倾向的,送入工读学校学习。
劳教所可改为“戒毒所”
王公义告诉记者,事实上早在十年前,全国很多劳教所就已经没有劳教人员了,目前估计全国现有劳教人员不足3万人。
目前,很多劳教所同时加挂戒毒所的牌子,戒毒所管理着10多万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劳教制度取消后,大部分可取消劳教所的牌子,直接改为戒毒所。
王公义认为,劳教警察可有三种转制方式:一是跟随戒毒所一起转为戒毒警察;二是跟随监狱一起转制为监狱警察;三是没有戒毒任务、也没有必要转为监狱的省份的劳教警察,可以转为社区矫治警察,开展社区矫治执法工作。
目前在社区矫治的罪犯约50万人,社区矫治工作人员没有执法权,更没有强制执法权。要搞好社区矫治工作,特别是当社区矫治的罪犯人数达到100万以上甚至超过监狱罪犯时,没有警察执法是不可想象的。
发达国家罪犯在社区矫治的约占全体罪犯的80%左右,我国目前约占20%左右。所以,建立一支社区矫治警察队伍势在必行。据《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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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教在一些地方变成打击报复工具
2000年,《立法法》颁布实施,规定必须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才能限制人身自由。劳教制度实际上从2000年《立法法》出台后便处于违法状态了。
司法部研究室原主任、司法研究所原所长王公义说,从劳教制度形成之初,国家就规定,劳教由公安、民政、劳动三部门组成的劳教委员会决定,但后来就发展到由公安一家决定。
劳教是先执行后申诉,本人不服到了劳教所后才可申诉,劳教所将意见反映到检察院,检察院再反馈给公安,公安很难自己纠正自己,这是制度缺陷。由于劳教不需走公开的司法程序,导致一些地方将劳教变成对他人打击报复的一种工具和手段。
在实际执法中,有人宁可愿意被判刑也不愿意被劳教。这是国家处罚体系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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