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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吃饭买车美容网购不再被动“消费”了
来源:大连日报 点击数:541次 更新时间:2016/5/30 7:36:09
    6月1日起,新修订的《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开始实施。餐厅设置最低消费、餐位费、开瓶费,汽车4S店强制购买保险等长期困扰消费者的侵权行为将被禁止。

    新条例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汽车、餐饮、美容美发等行业经营者细化了义务,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违法经营者的行政处罚信息要记入经营者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餐厅要提供免费餐具。新条例首次明确规定,餐饮业经营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提供符合质量标准和卫生条件的餐具,在显著位置明示其提供食品和服务的价格。若设定最低消费,收取或变相收取餐位费、开瓶费等不符合规定费用的,处5000元罚款。

    强制消费被禁止。新条例明确规定,汽车销售经营者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使用其配套产品和相关服务,不得限制、指定保险公司和强制购买保险险种;汽车维修经营者要与消费者明确约定维修项目、材质规格、收费标准、质量保证期等事项,不得擅自变更约定,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配件产品。擅自增加维修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的,增加的费用由经营者承担。包括汽车销售、维修行业在内的各行业经营者,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都要处以违法所得5倍罚款。

    美容美发业经营者要提前警示风险。美容美发业经营者在为消费者提供微创手术、使用化妆品美容等服务前,要告知消费者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信息。因经营者的责任达不到约定服务效果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免费重做或退还已收取的费用;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或伤害的,经营者要承担民事责任。

    网购商品退货3日内办理手续。新条例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上门推销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要求实行7天无理由退货时,经营者要于3日内对消费者的退货要求予以确认并办理退货手续,消费者要同时返还该次消费获得的奖品、赠品或等值价款。经营者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7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但法律、法规规定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除外。

    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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