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银行,是指控制权、人事权完全属于民间资本的银行。去年3月,银监会批准组建五家民营银行,浙江网商、深圳前海微众、天津金城、温州民商、上海华瑞。这是我国金融监管当局第一次正式允许发展民营银行(过去,只是在城市信用社整顿过程中,作为个案,形成了几家民营银行)。目前,上述五家银行已经先后开业。银监会还表态,今后,对民营银行不设限额,成熟一家,批准一家。加上,存款保险制度也已出台,这就为民营银行的发展造就了相当有利的条件。目前,民间资本创办民营银行的积极性甚高,正在等待审批的已经有上百家左右。民营银行发展之路下一步应当如何走?值得探讨。
我国为什么要发展民营银行?“需要与动力”主要来自以下三个方向:
一是深化金融改革的需要,商业银行属于竞争性领域,理应有相当多的民营银行,甚至以民营银行为主体。但是,在我国现有的内资商业银行中,除了极个别特例外,都是“国营”与“地方国营”的,也就是均掌控在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手中。这样的商业银行结构显然有损于商业银行体系的活力,特别是难以造就真正的金融企业家。因为,企业家只能产生于民营企业中(经济学家张维迎对此作了详细论证),同理,金融企业家只能产生于民营金融企业中。如果没有大批金融企业家的涌现,那么,我国的金融改革就不可能最终成功。正是从这一客观需要出发,中央当局不断放宽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政策。2010年5月出台的“新36条”(国发?眼2010?演13号《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就“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2013年,银监会更是允许民间资本创办“有限牌照”的民营银行,上述五家民营银行,就是第一单“成果”。
二是调整现有商业银行规模结构的需要。我国目前不缺大中型银行,只缺少小银行,尤其是为缓解微小企业融资难,十分需要发展一批“草根银行”,即规模小的、以微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民营银行。微小企业是指,规模以下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这是目前从正规金融渠道融资最困难的群体。据笔者在浙江某些县的调查,100户微小企业中,有银行贷款余额的仅4—7户,而在100户农户中,则有16—18户(规模以上小企业融资并不困难,据民生银行调查,80%左右能够获得银行贷款)。微小企业贷款之所以困难,主要由于财务制度不健全,又缺乏有效抵押物,因而不适合办理“公司贷款”,以致大中型银行及一些小银行很难解决其“信息不对称”问题。而“草根银行”则不然,由于“民营+规模小”,因而“接地气、决策快、机制活”,能够较好地解决微小企业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很适合为微小企业服务。目前我国微小企业信贷做得最好的台州银行、泰隆银行,就是从“草根银行”(银座城信社、泰隆城信社)走过来的。并且,迄今为止仍坚持“草根”的市场定位,立志成为中国的富国银行。
三是民营工商企业“巨头”们基于“方便融资”与“追求垄断利润”,有着强烈的掌控银行的欲望。尤其是2003年以后,国家政策向银行倾斜,一度形成“银行躺着也赚钱”、“小狗当行长也赚钱”的局面,更是激发了这些“巨头”们的欲求。同时,鉴于“巨头”们与地方当局之间存在密切的利益联系,因而“巨头”们的这种欲求通常都获得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
上述三方面的“需要与动力”中,前两个都是完全合理的,应当大力支持,并为之创造良好的环境与条件。至于后者,则其中存在较大的风险(在后文中详述),只应当支持其中符合前两者需求尤其是符合第二方面需求的“巨头”,如阿里巴巴等。
民营银行机构的经营风险状况与“公营银行”有所差别。一方面,鉴于民营银行是“用自己的钱,办自己的事”,因而往往更加关注资产质量与绩效。另一方面,改革以来的实践表明,民营银行容易发生三种风险。一是关联交易。当银行受控于工商业主时,若该企业主旗下的工商企业缺乏资金,就有可能将银行变成“提款机”,进而酿成风险。此类案例相当常见,大大小小多次发生。二是内斗。即大股东为争夺银行控制权而发生恶斗。典型的案例如东南沿海某民营城商行,大股东“老二”(系当地的中国优秀的制造业巨头),凭借旗下的工业大企业的实力,向“老大”挑战。由于“内斗”,致使该银行的发展被耽误了四五年。三是挤兑。目前,虽然有了存款保险,但是这仅仅对单纯由于流动性不足引致的挤兑很有效,而对由于资产风险引致的挤兑则效果有限。鉴于上述风险状况特点,因而民营银行的绩效往往“两极化”。比如,在当年浙江省的城市信用社中(最多时有159家,其中“戴红帽子”的民营机构约有近1/4),资产质量最好的是民营的,最烂的5家“老大难”机构中,有2家是民营的。
在第一单民营银行的审定中,银监会不但重视风险控制,而且还注重银行的市场定位向“小微”倾斜,注重新技术的运用。五家中,就有两家是由互联网巨头创立的。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二:
一是多数银行很难做到主要为“小微”服务。一家商业银行的市场定位是其在市场竞争中的理性选择,不可能完全听命于监管当局的行政指令。况且,监管当局对贷款投向的过度干预也是违反《商业银行法》的。要使商业银行主要为“小微”服务,一要依靠“规模约束”,使得银行囿于资本规模,只能主要服务“小微”;二要依靠良好的为“小微”服务的“理念、技术、机制”。二条中必须至少具备一条。从规模看,第一单五家银行中资本金最小的也有20亿元,按《商业银行法》规定,最大单笔贷款可为3亿元,最大10笔之和可为10亿元,“规模约束”不存在。在“理念、技术、机制”方面,浙江网商是靠得住的;前海微众虽有“理念”,但“技术、机制”还有待考验。其余三家就难以乐观了。
二是大量出现“脚踏两条船”,后患深重。“脚踏两条船”是指,民营工商企业主同时又掌控银行。这种情况是很容易引发金融风险的。因为,鉴于工商企业主的经营理念、利益,“脚踏两条船”很容易造成大量的“关联”贷款,进而成为银行的“杀手”。银行是社会性很强的高负债经营企业,在经营上必须强调平稳运作,“稳健”、“合规”经营。而工商企业则不然,负债率低,面对的市场波动幅度大。在市场“热”的时候可以“暴利”,并且往往迅速扩张;当市场降温、跌下低谷时,则往往经营惨淡、周转不灵,甚至亏损累累。其“合规”意识也颇为淡薄,违规违法现象相当常见。存在决定意识,工商企业主在实践中形成经营理念是与银行经营的要求格格不入的,因而当其入主银行后,一旦旗下工商企业大量需要资金,难免不向由自己掌控的银行伸手,进而酿成风险。这种情况,改革以来已经大大小小发生过多次。在这第一单五家民营银行的大股东中,除了阿里巴巴有良好的网络小贷经历、腾讯明确地想走阿里之路外,其余的大股东均为民营工商企业“巨头”,这就是说,大量出现了“脚踏两只船”格局。银监会为防止“关联交易”发生,在银行大股东问题上采取了两项措施。即,选择资本实力强、主业明确、业绩与信誉良好的民营工商企业“巨头”做大股东;让股权适度分散,最大股东不超过30%,每家银行至少设置两个主要发起人。这两项措施虽然对于抑制“关联交易”有一定作用,但是,效果是有限的,不可能根本杜绝;而且,多个大股东的存在,还会为今后的“内斗”埋下伏笔。还有,在“脚踏两条船”格局下,由于银行控制人的资本的“大头”在工商企业,同时,一直以来都是经营工商企业的,因而也不可能造就出金融企业家。
还应当看到一种危险,“第一单”是有示范效应的。如果今后大量获批的民营银行都是难以主要为“小微”服务的,都是“脚踏两条船”的,又都是难以从中涌现金融企业家的,如此,结局就可悲了。
综上,笔者对民营银行下一步发展的建议如下:
第一,把握底线,区分两类民间资本,杜绝“脚踏两条船”。应当看到,民间资本应当分为两大类,民间工商业资本;民间金融资本。这两者的理念、利益、行为均有很大的区别。民间工商企业主,可以做银行股东,但是只适合做“财务投资人”,不宜做“战略投资人”,更不宜做“控股大股东”。否则,便容易发生前文中所述的不良后果。
我国改革以来的实践还表明,银行机构一旦被工商企业主掌控,即使尚未出现重大金融风险,其“管理”也是很难“到位”的。比如,浙江某民营城市信用社,在改革中被北方某民营大公司收购控股,此后,其发展一直不顺利,后来虽然也改制为银行,但是活力、资产质量、业绩一直欠佳,处于同业中的“中下游”甚至“偏下游”,毫无优势可言。而由民间金融资本控制的银行就完全不同了。比如浙江省台州市的三家城商行,其董事长均为最大股东,并且都是干金融出身的。这三家银行迄今为止仍然保持着当年城信社的“草根银行”本色,主要为“小微”服务,而且活力、业绩出色,资产利润率名列同业“上游”甚至“前茅”,充分展示了“民营金融”的优势。
目前,从国际角度看,“产融结合”也已经不适合时代要求了。比如,美国的花旗、摩根大通、富国、美国等四家银行的前十大股东,基本上都是干金融的,并且存在“交叉”,40名股东实际上是18家。
诚然,我国由于长期以来没有正式向民间资本开放过金融领域,因而民间金融资本的总规模较小、单个资本的规模更是偏小。这对当前的民营银行发展是很不利的。但是,正因为如此,开放民营银行的市场准入才显得迫切、重要。应当通过“开放”,促进民间金融资本的成长、促进金融企业家的大量涌现。而不能把机会交给民间工商业资本“巨头”,去搞一些“产融结合”的过时产物。
第二,重点发展“草根银行”,并且要把机会首先给予“贾尼尼、尤努斯”们。下一步民营银行的发展,除了应当继续支持“网商银行”发展外,重点应当放在努力造就一批“草根银行”上,希冀由此而涌现出一批类似于当年的银座城信社、泰隆城信社那样的小机构。这样做,一则能够补短,弥补当前银行规模结构中的“短板”,促进对“小微”的金融支持;二则也能够较好地适应当前单个民间金融资本规模较小的现状;三则十分有助于造就一批金融企业家,长远效应甚好。
具体做法要点主要有四:一是主要在县域小型商业银行(即村镇银行、社区银行等)领域发展民营银行。二是主发起人限于“三种人”,①下海创业的金融机构业务骨干;②民间金融及“准金融”行业的从业者,如典当、担保、支付、投资咨询、资产管理、P2P、民间借贷等行业的从业者;③将全部资本从工商企业中转移出来改投金融业的原工商企业主。三是由“三种人”主发起的县城小型商业银行的产权组织形式不能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只能为“无限公司”或“两合公司”,董事长及担任董事的股东必须对“未能清偿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四是允许这些县域小商业银行通过市场竞争“做大”、“升格”,并在“做大”、“升格”时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特别应当注意的是,我国目前不仅存在一批长期在民间金融中打拼的人士,而且其中还有着类似于“尤努斯”、“阿马迪·贾尼尼”的案例。在发展“草根银行”时,应当把机会首先给予“尤努斯”和“贾尼尼”。
第三,银监会要切实加强监管小微金融机构的力量,以适应“草根银行”的大量涌现。毫无疑问,我国目前需要大量发展县域小型商业银行,尤其是“草根银行”。美国人口3亿,有社区银行6000余家,五万人口中有一家。我国上世纪90年代,城市信用社数量最多时有5200家。而目前,与之相接近的机构村镇银行,还不到1200家。然而,按照银监会系统现有的机构、人员配置,是难以招架县域小型商业银行尤其是“草根银行”的大量涌现的。目前银监会在县域中的机构是只有2—4人的“监管办事处”,并且存在相当多的机构空白县。为了适应“草根银行”的大量涌现,银监会必须增设机构、增加人员,切实加强对小微型金融机构的监管力量。
一则,银监会要设立“小微型银行机构监管局”,专门负责对除农信机构外的县域小微型银行机构的监管,其职权与架构大致类似于中国人民银行的外汇管理局。二则,在县域中设置监管支局,监管人员不少于10人。三则,增加人员。目前银监会系统仅23000余人,不及中国人民银行的零头(人行系统约有134000余人),应当根据监管的实际需要增加人员,还可以考虑将人民银行的县支行划归银监会。四则,银监会在增设机构、人员后,经费来源渠道也应当相应调整,可以考虑,其支出的经费由中国人民银行一并用“倒扣预算”列支、划拨。
应当确认,对小微金融机构的监管目标,不是“零风险”,而是“收益(指社会经济效益)充分覆盖风险”;在监管责任上,不能要求监管机构对“风险”负责,而应当要求监管机构做到“三个及时”,即“及时掌握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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