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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改善法制环境 提高民营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来源: 点击数:563次 更新时间:2015/6/1 9:45:20

我国整体法治环境需要进一步的改善,是阻碍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原因。通过多年的调研,他认为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1、立法层面。对民营经济的发展,国家政策总体上是逐步放开的,以《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为代表的文件,体现了我国对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视。但很多政策都只停留在原则性的文件层面,很少具体到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的层面予以细化。

同时,有关鼓励和支持以民营企业为主的中小企业的政策法规条文过于笼统概括,大多数条款属于倡导性规范,许多规范缺少对具体主体、目标、实施以及时间进度方面的具体规定,因而就使得规定成为一种倡导和要求而已,严重影响了政策法规的执行效果。

此外,民营经济的基本法规涵盖面狭窄,致使“法律缺位政策代”的现象十分普遍,同时大量的政策性措施导致政出多门、相互冲突的现象。以广东省为例,《广东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实施细则》规定为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开展新产品发展新业态,对创新型人才居住证办理、住房、子女入学、配偶安置等方面提供便利,但事实上相关规章制度的滞后性却使此规定难以得到实现。此外,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清理工作仍不彻底,一些法律法规及政策相互矛盾。

2、行政及执法方面。首先,民营企业所需经历的各种审批程序、登记程序等多样复杂,且行政人员作风不良、行政机关办事效率低下等现象严重影响民营企业的发展,或使其错过发展的最佳时机。

其次,对民营企业的歧视现象亟待纠正。“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国企利益”往往被地方政府优先考虑,而忽视了市场自身应有的原则。在民企与国企利益之争中,地方政府总是站在国企一边,肆意侵犯民企权益而被当成政治正确。事实上,其中不乏假借“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之名的不正当行为。

最后,由于对国家税收政策的执行存在不同认识和做法,导致我国民营企业税费负担普遍较重,造成很多民营企业的生存成本过高,导致科技创新方面的经费投入严重不足。

3、司法层面。在民营经济发展中,案件审理不及时、判决不公、执行难等仍是反应较为集中的问题,造成案件久拖不决,久判不执,使民营企业丧失了企业发展的时机。尤其是在‘民告官’的行政诉讼中,司法判决的偏向性也很明显,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且非公有制经济诉讼成本高昂。同时,现有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存在不足,一方面是维权难、维权成本高,另一方面“山寨”等违法行为没有得到有力制裁,侵权成本过低,导致民营企业失去创新动力。

4、法律服务配套方面。法律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很多民营企业缺乏法律意识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又难以得到必要的法律指引及法律服务,导致依法经营的理念未能有效建立,违法现象较为普遍。

进一步改善法治环境 提高民营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针对存在的相关问题,李秉记提出几点建议。

一、发挥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双重作用。

其一,根据宪法修正案保护私有财产的规定,结合《中小企业法》和《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建议组织和落实专门人员彻底清理和修订我国关于限制民营经济发展或与民营经济发展不配套的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对涉及财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相应的修改,通过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来保障民营经济的发展。

其二,在不与国家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各地方政府应当紧密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出更加具体可行、便于操作的促进和扶持民营企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化倡导性的政策条文为切实可行有保障的法律制度,以国家和地方关于促进民营企业的政策为核心,辅以大量的实施细则和具体措施。其宗旨应体现国家对民营企业科技开发与自主创新的促进、引导、扶持及保护的内涵。在内容上,应保障民营企业依法取得平等的市场地位,公平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同时对民营企业科技自主创新的战略地位、经费投入、风险投入、优惠措施、人才队伍建设等作出明确的规定,从法律制度上保障民营企业科技开发与自主创新的可持续发展,使民营经济的创新发展得到法律的保护,实现有法可依。

二、落实投资平等待遇,加强打破包括行政性垄断在内的各种垄断,营造公平而充分的市场竞争环境。

首先,要消除民营企业自主创新和发展的体制和政策障碍,切实在市场准入、财政支持、税收优惠、技改立项、用地用电、银行信贷、金融和资本市场融资、外经外贸等方面给予民营企业以公平的国民待遇,在技术改造、科技进步、人才引进、新产品申报与试制、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和资质评估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一视同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效推进民营企业自主创新。

其次,积极落实财政政策,对符合条件民间投资项目申请各类政府补助性资金及国外贷款积极予以支持,全国各地可相应安排部分资金,以资金注入方式参与民间投资的经营项目,并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产品和服务参与政府采购,严禁设置并清理排斥或限制使用民营企业产品和服务的倾向性或歧视性条款。

最后,充分落实优惠税收政策,如今税种多、税率高,导致企业负担过重,建议切实减少税种、降低税率,让利于企业、让利于民。

三、进一步解决行政执法的公开及效率问题。

提高执法的法治化水平,切实做好依法行政,解决权利滥用问题,打击以权谋私、钱权交易现象。建议在全国范围内强制推行阳光执法,把执法过程公布于各部门网站,通过“看得见”的行政方式,让行政执法行为得到公众的监督。对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应予以严格打击和查处。

进一步落实“首问负责制”,解决行政效率问题。行政机关必须尽量将纠纷解决在自己的职责范围之内,不属于自身行政职责范围内的,仍应予以登记,并负责协助联系相关职能部门,在相关事项办结后方能销案,以防范和避免推诿扯皮的不良作风。

四、努力实现公正司法和平等司法,解决现实中存在的司法不公和以民营企业为主的中小企业“诉讼难”的问题。

首先,发挥立案接待、财产保全等窗口作用,一视同仁地为民营企业服务。特别是在立案受理中增加立案效率,做到平等对待、快速立案、及时做好财产保全工作。

其次,公平、公正地行使审判权,营造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平等竞争、诚实信用的商业环境和良好的法制环境。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树立市场主体在财产保护上一律平等的司法观念。同时需加强效率意识,依法及时、高效、快速审理涉及民营企业的各类经济纠纷。

最后,继续加大执行工作力度,确保为民营企业及时挽回损失。在执行过程中讲究执行方式,注重执行效果,恰当运用强制措施。在查封民营企业生产设备、生产用机动车辆和工资存款帐号时,尽量保护民营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适时采取债权变股权等措施,在执行的同时为民营企业注入生机和活力。

五、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

加大科技自主创新成果的法律保护力度,这一点对促进及保障民营企业自主创新尤为重要。依托新成立的北京、上海和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干预,提高侵权人的违法成本,进一步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上,不以所有制作为区分标准。不论是国有、集体、民营、还是外资或合资企业,只要是侵犯了知识产权,都要受到法律上的制裁和经济上的打击。

除此以外,地方各级政府还要进一步指导企业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引导企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组织,完善激励创新机制,形成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保护本人知识产权的氛围和环境。

六、做好法律服务配套工作。

首先,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可依据相关规定,定期开展法律监督监察工作,确保国家有关非公有制企业发展法规的有效落实。通过走访、座谈、询访等形式多渠道开展督查,畅通诉求通道,拓宽案源渠道,加对民营经济发展的扶持力度,为民营企业强化自主创新能力提供法律帮助。

其次,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可通过执法建议、司法建议等形式帮助民营企业提高自身素质,及时向相关单位和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加强防范和健全制度,促进了民营企业不断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积极促进民营企业的体制创新和管理创新,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民营经济的创新发展。

第三,优化民营企业内部法律机制。对于新组建的民营企业,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要求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建立明晰的产权制度,为企业未来的发展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对于因历史遗留的产权制度不规范的民营企业,要根据保护出资者合法的原则,严格依法界定民营企业资产与个人资产的界限,明晰产权归属,为民营企业吸收社会资金进行科技自主创新为主的“二次创业”创造条件。

第四、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和价值,进一步引导民营企业尤其是行业协会、地区商会帮助企业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为民营企业的健康、合法发展提供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方位法律服务。在必要的时候,各级政府可模仿广东省“一村居一法律顾问”的做法,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协会为其成员购买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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