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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芳:家族企业应及早制定传承计划
来源: 点击数:663次 更新时间:2015/1/23 8:56:39

家族企业传承的八大风险

记者:目前,中国家族企业主大多到了55岁以上的年龄。中国的家族企业将迎来代际传承的高峰期。作为研究家族财富传承的法律专家,你认为,在家族企业传承过程中要注意哪些风险的防范?

王芳:家族企业是家族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我认为,中国家族企业传承过程中,面临以下八大风险,需要注意防范。

一是,缺失紧急情况预案。人生无常,难免遭遇意外状况。在欧美国家的家族企业中,大多数制订了家族财富传承紧急预案。

家族企业的一代创始人和他的配偶,一旦遭遇人身不测,就会立即启动紧急情况预案。这其中涉及到企业股权的分配,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安排等关键性问题。紧急情况预案能确保顺利完成交接,保持企业的正常运转。

反观中国的民营企业家中,却很少有人制定这样的紧急情况预案。一旦企业家发生意外,对企业股权由谁承接,谁来掌管企业的经营权等关键性的问题未做部署,企业有可能会陷入群龙无首的混乱局面。

另外,中国家族企业传承大多采取“父传子型”,由子女继承其家业。

由于中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继承人数量稀少,使得家族企业传承中股权十分集中。

而中国人的文化传统是,家族财富只传给直系血亲家族,不传给姻亲家族。

按照中国的法律规定,遗产继承前要先析产。就是先分配夫妻共有财产,这样就把被继承人50%的财产分给了夫妻中的一方,剩余的50%的财产,所有的法定继承人再进行分配。

我们的团队经计算后发现,如果采取此种模式,一家企业的创始人去世后,75%的财产会归属到姻亲家族里去,只有25%的财产留在直系血亲家族。

家族企业的创始人不愿看到这种局面,直系血亲家族也不会接受这种局面,很容易引发股权纠纷。

二是,二代婚姻风险。二代通过传承获得家族企业的股权,有可能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家族企业的二代发生婚变,将会导致二代配偶对家族企业的股权提出分割要求。

另外,中国的家族企业二代继承人大多数有海外留学的经历,这就使得这个群体中涉外婚姻的比例很高。有的是在境外登记结婚,有的配偶是外国人。

涉外婚姻将会导致多个国家法域管辖问题出现。比如,一个中国人娶了加拿大国籍的妻子,在美国举行了婚礼,夫妻二人又在中国香港居住工作。一旦他们离婚,到底是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将会是个很复杂的问题。

三是,公司股权、产权不清问题。中国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很多民营企业的前身是国有企业或者集体企业,在企业转制过程中有的遗留下了员工持股的历史问题,这就导致了企业的产权不清晰。企业的产权归属如果有争议,必然会为传承埋下隐患。

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中国的民营企业中经常会出现股权代持。比如,一家集团公司控股了十余家子公司,这就需要有人出任公司股东。于是有的企业家就自己出钱,让亲友充当名义股东。

但是,股权代持的模式会带来一些法律风险。比如,代为持股的名义股东突然死亡,就有可能出现名义股东的家属与实际出资股东争夺公司股权的纠纷;还有的名义股东如果因为经济纠纷被提起诉讼,法院有可能冻结他名下的代持公司股权。

四是,家族企业二代的涉外身份影响接班。我们的团队发现,在家族企业的二代中大多数有海外留学的经历,其中的相当一部分人有境外身份。

二代的涉外身份可以分成三种:外国移民绿卡获得者、外国国籍获得者、中国香港及澳门地区投资移民。

中国的法律不承认双重国籍。《国籍法》第九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这意味着,家族企业二代取得外籍身份后,工商机关有可能以二代的外籍身份来判断,其是否属于以外商身份来承接境内公司股权。

由于中国的法律规定,对部分产业实行外商投资限制、禁止。如果家族企业所在的行业,属于商务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禁止外商投资的行业,那么家族企业的二代在变更股权登记时就会遇到阻碍。

五是,家族企业无人可传。由于中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很多家族企业的创始人只有一个继承人。但是由于两代人完全不同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如果家族企业的二代不想接父辈的班,家族企业就会面临无人可传的问题。

这种情况民营企业家会面临两个选择:一是将企业的股权整体转让,套现获利;二是将企业的经营权委托给职业经理人,将企业的股权所有权交给二代。这就形成了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局面。

但是,目前中国没有一个成熟的职业经理人团队,也没有一个完善的职业经理人信用体系。

一旦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职业经理人能否尽到忠实勤勉的义务,不侵害企业股东的利益,成为困扰民营企业家的一个问题。

六是,遗嘱执行的风险。按照中国的法律规定,即使被继承人生前设立了公证遗嘱,其遗产继承人也必须再经过继承权公证这一法定程序。公证处在为继承人办理继承权公证时,会要求每位继承人对该遗产分配方案表示同意。

只要有一位继承人不同意遗产分配方案,公证处就无法办理公证。其他继承人就必须通过司法诉讼来分家析产。一旦启动诉讼程序,则要经历数年才能有结果。不仅诉讼期间花费巨大,而且遗产全部处于冻结状态,就会导致企业正常的经营生产受到影响。

七是,家业、企业未做隔离。很多人的家业和企业财产混同,人事混同,经营场所混同,还有财务混同等等,这会导致家族企业有限法律责任转变为无限责任,以家庭财产为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部分企业家因此而导致倾家荡产。

八是,外来制度不能落地。比如,境外的“家族企业股权信托”制度被引入了国内,适用于家族企业传承。

由于在中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与“家族企业股权信托”相关的法律以及相关配套措施还不够成熟完善,导致在境外已经十分成熟的“家族企业股权信托”制度,在中国无法落地实施。

及早制定传承计划

记者:作为研究家族财富传承的法律专家,你建议,中国的民营企业家该如何建立家族财富传承体系呢?

王芳:家族财富的传承不等于财富的继承,继承只是传承的方式之一。

我经常说,家族财富的传承要“左手”和“右手”同时进行。“左手”传承的是无形资产,主要包括:核心价值观、家风、家规、一代创始人的企业经营管理经验和人脉关系等精神财富。

“右手”是指企业股权、现金、不动产等有形财富的传承。

民营企业家的财富传承是一个复杂的体系,要通过完整系统的计划实现,并且要及早制定、实施计划。

制定家族财富传承计划时,要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模式,预防风险的发生。

总之,我认为对于家族企业财富需要专业人士的参与,建立一套风险防控体系,让法律为家族企业传承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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