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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放权 非公立养老机构可自主定价
来源: 点击数:706次 更新时间:2014/12/26 9:07:09

    为了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社会化养老领域,国务院26日出台了包括税收优惠、价格改革等“一揽子”扶持政策。

   中国公益研究院养老研究中心主任高云霞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表示,国务院文件是在总结一些地方“先行先试”做法的基础上提出的。在她看来,文件最大的亮点是赋予了民间资本更加自主的定价权,这对于民间资本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公平”是这份名为《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的关键词。如果地方政府能够有力贯彻国务院的政策,今后在养老等社会事业领域,民间资金将有望享受到政府资金相同的“国民待遇”。

    《指导意见》在养老领域的扶持政策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一是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机构改革,鼓励社会资金加大社会事业投资力度;二是完善落实社会事业建设运营税费优惠政策,三是改进社会事业价格管理政策。

    放开定价权

    《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改进社会事业价格管理政策,提出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除公立医疗、养老机构提供的基本服务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政策执行外,其他医疗、养老服务实行经营者自主定价。

    高云霞认为,赋予非公立养老机构自主定价权是这次改革中的一大亮点。由于养老产业整体上是一个资金周期非常慢的行业,民间资本对于回收资金非常看重,而地方政府担心民间资金会“漫天叫价”损害老年人的利益,所以在这方面一直都非常谨慎。

    “放开定价权有利于吸引更多的民间资金进入养老领域,但如何在放权和规制之间做好平衡,对地方政府来说也是一大考验”,高云霞说。

    对于“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这一条,高云霞认为政策的落实非常重要。此前已经有一些地方性政策出台,但由于缺乏统一的协调,实施效果并不好。养老机构需要拿着文件找相关部门申请,如果电力等部门不配合,它们还是享受不到平等待遇。

    税收优惠也是民间资本能够一眼看得见的实惠。《指导意见》提出,完善落实社会事业建设运营税费优惠政策。对非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建设一律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建设一律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国有培训疗养机构可转变为养老院

    《指导意见》提出加快社会事业公立机构分类改革。积极推进养老、文化、旅游、体育等领域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以及公立医院资源丰富地区符合条件的医疗事业单位改制,为社会资本进入创造条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机构改革。将符合条件的国有单位培训疗养机构转变为养老机构。

    高云霞表示,这个政策可以盘活一部分国有资产,此前已经有一些地方提出了这样的建议,但真正要实现从国有培训单位到养老机构的转变还需要更加细化的优惠政策。大部分国有培训疗养机构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都需要进行改造,有些改造的成本甚至不低于重新建设,这个成本应该如何分担,需要进一步出台政策,否则难以吸引民间资本入场。

    《指导意见》鼓励社会资金加大社会事业投资力度,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租赁等途径,采取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医疗、养老、体育健身、文化设施建设。

    各地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有关专项规划时,要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各级政府逐步扩大教育、医疗、养老、体育健身、文化等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

    《指导意见》还特别提出将符合条件的各类医疗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高云霞称,这对于养老机构来说是一个利好。老人们是非常看中医疗报销的,如果养老机构配套的医疗机构能够成为医疗保险的定点机构,将极大地方便老年人,也可以增加养老机构的吸引力。

    “当前的情况是政府对于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批非常严格,需要定期申报,审批流程比较繁琐,对定点机构的数量上也有严格的限制,有些养老机构好几年都申请不下来”,高云霞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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