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27日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4年12月23日,中共大连市委第十一届八次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大连市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保证《实施意见》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落实,特作如下决定: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市总体要求
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必须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坚持国家机关运行法治化、企事业单位和组织管理法治化、社会治理法治化共同推进;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从解决制约法治建设最突出的问题做起;坚持执政为民、立法为民、执法为民、司法为民;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 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通过全市的共同努力,把大连建成法治精神深入人心,权力运行规范公开,法治监督严密有效,社会彰显公平正义,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的法治城市。
二、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
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围绕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事项,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求,坚持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立改废释并举,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要进一步完善地方立法工作向市委请示报告制度。健全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机制,加强立法的组织协调,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坚持提前参与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起草。完善立法论证听证制度,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中的作用,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健全法规规章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建立健全立法专家顾问制度、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和向区市县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进一步完善法规草案审议和表决程序,对重要条款可以单独表决。进一步做好立法评估工作,探索建立立法事项第三方评估制度。健全地方政府规章制定程序。坚持主动审查,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加强备案审查能力建设。
三、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全市各级政府要依法履行职责,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能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实行权责清单制度。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制度,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加强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对权力相对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强化内部流程控制。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全面实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使其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推进综合执法,探索跨部门综合执法体制改革。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为重点,建立执法公示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严格规范执法行为。落实行政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制度。在推进依法行政过程中,要始终坚持依法管理、严格执法与方便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加快权责法定、决策科学、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服务热情的法治政府建设。
四、努力提高司法公信力
全市各级司法机关要依照法律规定,遵循司法规律,扎实推进司法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建立健全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办案程序合法、事实认定清楚、结果公正。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依法及时公开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充分发挥一审、二审及再审作用,及时定纷止争,维护裁判权威。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问题,落实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法律制度,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所有具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协助义务。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访闹访行为的惩治力度。继续深化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完善案件依法终结退出机制。落实司法救助制度,切实做好在司法活动中对困难当事人的救助工作。检察机关要加强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探索建立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监督机制。做好公益诉讼工作,加强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建立健全司法人员保障机制,努力在各方面为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创造条件,使其敢于公正司法,善于公正司法。要加强司法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坚守法治信仰,坚持司法为民。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尊重并支持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司法公正。
五、加强法治宣传与社会治理
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坚持把全民普法、守法作为依法治市的基础性工作,常抓不懈。文化、新闻、教育部门和人民团体要在普法工作中发挥职能作用。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对青少年的普法教育。加大投入,鼓励全社会参与普法工作,广泛开展群众性的法治文化活动。国家机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应当带头学法、模范守法,自觉并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方法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把法治教育与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强化法治意识,倡导诚实守信精神,培养尊重他人权利习惯,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弘扬公序良俗。全市人民要通过法律知识的学习和法治实践,牢固树立法治理念,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成为共同的追求和自觉行动。
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发挥新闻媒体在普法宣传中的重要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及时总结宣传依法治市的先进做法和经验,宣传学法、用法先进人物和事迹。同时,对社会上某些违法或不符合社会公德的不良现象及行为进行曝光和揭露,抑恶扬善,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创设一个良好的舆论氛围。
全面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完善和发展基层组织自治制度,促进人民群众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充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健全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机制,完善各类调解联动和对接机制,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增强律师法律服务、依法维权和维护社会和谐的意识,构建律师行业诚信评价体系,严格执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建立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信用公示制度,提高司法鉴定服务质量。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以法治化和信息化为途径,加快推进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建立,强化社会治安突出问题和重点地区整治,加强群防群治力量建设,深入开展平安创建活动。
六、加强监督宪法法律的实施
全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委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省和依法治市的决策部署,全面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加强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监督,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视察、检查等监督形式,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适时开展工作评议,推进专题询问的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积极探索增强监督实效的方式方法,加强人大常委会自身监督工作的制度建设。各级人大代表要积极履行监督职责,进一步密切联系群众,切实了解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及时向有关国家机关转达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积极推进上下级人大代表之间的联系,保证代言渠道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制内的畅通,以更好地发挥代表反映民意、汇聚民智的作用。贯彻落实宪法宣誓制度,今后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要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全市各级政府、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切实增强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意识,认真落实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决定、决议和有关专项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重大事项主动向人大常委会报告,认真办理代表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审计、监察等监督。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增强自我发现问题的能力,加大自我纠错的力度,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问。细化对不同性质和后果的不作为、乱作为采取不同的责任追究办法,使受到问责的人员能够从中得到教育警醒,使其他人员也能从中得到启示、引以为戒,从而在“一府两院”中形成严格执法、秉公办案的良好风气,提升整个队伍的执法和服务水平。
全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人民群众要积极投入到依法治市的实践中来,为建设法治大连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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