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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大连市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来源: 点击数:701次 更新时间:2015/1/6 8:03:47

(2014年12月23日中国共产党大连市第十一届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14〕10号,以下简称《决定》)、《中共辽宁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辽委发〔2014〕13号,以下简称《意见》),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总体要求

    1.深刻认识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重大意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是指导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纲领性文件,为全面推进法治建设指明了方向。习近平总书记在全会上所作的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依法治国的若干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上来,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以更加具体的举措、更加务实的行动,确保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我市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近年来,我市始终坚持依法治市,法治城市建设取得一定成效。但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新要求、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新需要、人民群众新期待相比,法治建设还存在不适应、不符合的地方,依法治市还存在明显差距。当前,大连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坚时期、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阶段,迫切需要弘扬法治精神,树立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优化法治环境,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更好地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

    2.准确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指导思想。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部署,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建设产业结构优化的先导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先行区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为谱写好“中国梦”的大连篇章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3.切实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总体目标。紧紧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落实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总要求,突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工作重点,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市各项任务,努力建设法治精神深入人心、权力运行规范公开、法治监督严密有效、社会彰显公平正义、发展步入法治轨道的法治大连,努力争创全省、全国“依法治市”示范城市。

    4.牢牢遵循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基本原则。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市全过程、各方面;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依靠全市人民推进依法治市;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必须坚持依法治理和以德治理相结合,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必须坚持从大连实际出发,强化问题导向,加快建设法治大连。

    二、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法律,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

    5.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全市各级党政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全市地方立法必须以宪法和国家法律为依据,严格按照法定权限行使地方立法权,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法律要求、反映人民意志、得到群众拥护。强化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审查、纠正和撤销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认真组织国家宪法日活动,落实宪法宣誓制度。

    6.完善地方立法工作体制机制。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市委对地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完善立法工作重大事项向市委请示报告制度,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五年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报市委批准;地方性法规涉及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报市委讨论决定;地方性法规制定和修改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应向市委报告。健全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完善立法工作制度,建立由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度。建立健全人大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咨询组和专家学者在立法中的作用。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健全地方政府规章制定程序。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要在政府门户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开征求意见。涉及政府部门职责交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建立健全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制化工作机制。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避免部门之间争权诿责。建立立法事项第三方评估制度,对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加强地方性法规规章解释工作,及时明确地方性法规规章具体含义和适用。

    7.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坚持立改废释并举,提高立法质量。坚持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立法进程与发展进程相适应,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有序进行。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政策制度,要及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定期开展法规规章清理活动,对不适应改革发展要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要及时修改和废止。

    健全地方立法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健全地方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完善工作程序。做好立法规划、计划编制和实施工作。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通过组织立法听证、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建议和法规规章草案意见等办法,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扩大公民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建立健全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重视法规规章条款规范化、精细化,搞好法规规章之间的衔接协调,增强法规规章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

    完善地方性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探索建立委托第三方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度,健全立法机关与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完善立法论证听证制度,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健全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增加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人数,更多发挥人大代表参与起草和修改地方性法规作用。坚持和完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意见的制度。依据省委《意见》要求,适当增加具有法治理论和实施经验的政协委员数量,适时在政协组织中增设法律界别,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重视网络民意表达,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妥善协调利益关系,使各阶层、各利益群体的诉求得到充分表达和尊重。完善法规草案表决程序,对重要条款可以单独表决。

    8.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紧紧围绕大连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突出重点领域的法治需求,切实发挥地方立法对改革发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围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科学发展,加强经济领域立法;围绕加快推进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加强航运立法;围绕海洋海域发展建设,提升海洋、海域、海岛经济社会发展效益,加强涉海管理立法;围绕金普新区设立,促进新区发展建设,加强新区立法;围绕创新社会治理、强化社会保障和特殊群体保护,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围绕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加强劳动领域立法;围绕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生态领域立法。

    三、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人民满意法治政府

    9.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严格执行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依法规范全市各级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科学合理设置政府机构、核定人员编制,推进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实现组织法定。依法规范行政程序,建立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

    实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清理市政府及其部门行政职权事项,明确权力边界,编制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实现清单外无审批。不得法外设定权力,要对超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设立的行政权力事项,坚决予以取消。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事权职责,围绕政府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和强化区市县政府执行职责,建立完善不同层级政府事权法规制度。

    10.完善依法决策机制。根据国务院即将出台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条例,研究制定我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细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内容和步骤,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明确审查主体、程序以及未经审查不得提交讨论等规定。全面实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依法完善责任追究配套制度,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11.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根据各级政府的事权和职能,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推进综合执法,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食品药品、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海洋渔业等领域推行综合执法,探索跨部门综合执法体制改革。

    加强行政执法管理,建立统一领导和协调机制。强化各级政府和领导对执法管理的职责,支持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理顺行政强制执行体制。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加强城管综合执法机构建设,健全工作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改善执法形象。推进城管执法向中心城镇延伸。严格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制度。严格审核执法主体资格,并在媒体上公告,未经审定公告,不得从事执法活动。严格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严禁行政执法部门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指标。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12.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大对食品药品、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民族宗教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健全执法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完善执法调查和取证规则,推进执法公示制度,规范执法文书。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实行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全面推行说理式执法。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建立统一的执法信息平台,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惩治执法腐败现象。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充分发挥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奖励等方式的作用,运用教育、疏导、劝导等非强制手段,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法律帮助、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探索行政执法网格化管理。

    13.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依据行政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完善规范性文件公布和网上查询系统。完善政府信息例行发布、应急发布、政策解读等机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建设,推行网上电子审批、“一个窗口对外”和“一站式服务”。

    四、保证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

    14.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以落实司法责任为导向,建立完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不得要求法官、检察官提前离岗离职。

    15.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

    推进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按时完成试点任务,按要求推进实施。推进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适时扩大试点范围。探索建立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以及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等相关制度。按照中央和省的部署,积极配合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配合行政诉讼体制机制改革,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配合做好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工作。

    继续推进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改革,扎实开展刑事案件速裁改革试点,依法扩大拘役、管制等短期自由刑的适用,严格落实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做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深化公安现役部队改革,健全公安机关维护国家安全机制,改革公安行政管理服务工作,健全公安执法制度机制,完善公安管理体制。严格执行国家、省政法专项编制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健全公安队伍管理制度,合理配置、有效整合警力资源,警力向基层一线倾斜,大力推进警力下沉。

    推进法院受理案件制度改革,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整合优化全市法院立案庭和诉讼服务中心职能,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充分发挥一审、二审及再审作用,及时定纷止争,维护裁判权威。

    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加强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依法严格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完善行政机关和相关部门协查职务犯罪机制,建立检察机关与工商、税务、电信、金融、审计、海关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明确纪检监察和刑事司法办案标准和程序衔接,健全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协作配合机制。严格依法采取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防止和纠正扩大范围、违反审批程序、变相羁押。构建预防职务犯罪体系,规范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范围、方式和程序,提高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法治化水平。

    16.推进严格司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努力做到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建立跨部门网上执法办案平台,提高执法办案系统化、流程化、信息化管理。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加强指导性案例适用工作和参考性案例指导工作,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扎实开展案件评查工作,充分发挥优秀案例的正面引导和问题案件的警示作用。严格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程序,探索实行检察机关与刑罚执行机关、人民法院对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网上协同办案,规范对相关人员管理。按照上级司法机关确定的错案责任认定标准,明确纠错主体和启动程序,完善执法档案建设和管理,实现对司法活动全程留痕,严格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完善错案追究机制。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17.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继续通过委托第三方开展社会调查等方式,广泛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加强和改进司法工作。探索创新人民群众有效参与、监督、评价司法工作的途径和方式,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环节上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健全人民陪审员制度。落实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规范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保障公民陪审权利,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扩大参审范围,落实参审案件的职权和责任,规范和完善人民陪审员监督程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

    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健全完善办案信息查询系统,实现当事人通过网络实时查询办案流程信息和程序性信息。探索创新司法公开形式,广泛利用新媒体平台,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及时发布司法信息。审判机关要加快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检察机关要规范“决定文书网”的运行,继续完善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制度。公安机关要完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取证机制,实现刑事案件执法办案全程留痕、动态监督,全面推进执法办案全网操作模式,不断健全完善执法信息、流程、内容公开机制。司法机关要进一步推进狱务公开,及时公布罪犯考核奖惩和刑罚变更等情况,逐步达到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的目标。

    18.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依法保障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完善对犯罪嫌疑人、罪犯的辩解、申诉、控告认真审查、及时处理机制以及侦查、起诉和审判环节重视辩护、代理意见机制,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对所有讯问活动、重要取证活动事项全部同步录音录像。及时清理超长期审理和超长期羁押案件。

    加大依法执行力度。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进一步完善执行协调联动机制,探索建立执行信息公开平台与各类征信平台对接机制,落实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法律制度,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全方位向社会公开发布,提高失信成本,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深入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进一步健全完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机制、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和相互协调配合机制、依法终结机制,实现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对无力聘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实施国家司法救助,切实做好司法过程中对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

    五、增强全民法治观念,以社会治理创新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19.强化全社会法治意识。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全民守法作为推进法治大连建设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把宪法法律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实行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查、公务员法律知识考试和领导干部年度述法等制度。创新法治宣传教育载体,推动法治宣传教育全面普及开展,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

    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普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宣传、文化、教育部门和人民团体要在普法中发挥职能作用,鼓励引导全社会广泛参与,形成普法工作合力。严格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以案释法制度,加强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充分发挥新媒体的普法功能。充分发挥文化在法治建设中的推动和促进作用,着力建设与全面推进法治大连建设进程相适应,集知识普及、观念引领、能力培养于一体的法治文化体系。建立完善扶持法治文化发展的制度机制,加大投入力度,加强法治文化主题广场、法治文化公园、法治文化街区等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广泛开展学法用法先进集体、法治人物先进事迹评选活动,加强法治建设理论研究和新闻宣传,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法治氛围。把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发挥法治在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中的作用,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深化“信用大连”建设,倡导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使尊法守法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

    20.全面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不断提升社会治理系统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引导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充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充分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作用,以建立社会组织孵化体系为载体,以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为牵动,以健全社会组织监管为抓手,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提高社会组织服务社会能力,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群众、帮教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的制度机制,发挥社会组织对其成员的行为引导、规则约束、权益保护作用。加强在连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引导、监督其依法开展活动。以促进民族团结为目标,依法妥善处置涉及民族、宗教等因素的社会问题,依法打击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促进民族关系、宗教关系和谐。

    21.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矛盾纠纷机制。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构建对维护群众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体系,健全完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及时排查分析,确保矛盾及时预警处置。健全完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诉求表达机制,依法及时妥善解决群众的合法诉求。建立利益表达机制,发挥人大、政协、社会组织、信访及网络传媒渠道作用。建立民意调查制度,广泛听取民意,吸纳社会建议,超前预防矛盾产生。搭建由政府部门、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群众代表等多方参与的协商沟通平台,依法统筹协调多方利益。加快推进全市四级综合服务管理工作体系建设,实行一个平台运行、一套机制管理,从制度和体系上保障社会治理工作依法规范开展。

    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大力推进以建立诉调对接中心、医疗纠纷调解中心、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为重点的社会性、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和平台建设,多层次、全方位化解社会矛盾,进一步健全调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综合机制。积极稳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推进复议案件审理规范化建设。完善仲裁制度,加强仲裁队伍建设,提高仲裁公信力。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坚持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大力推进“阳光信访”、“法治信访”,重点推进信访工作制度改革,保障群众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得到解决。建立完善信访案件评查制度,推动各地信访积案和疑难复杂信访事项及时有效化解,依法解决正常上访问题和非正常上访问题。

    22.建立系统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分步骤、分层级实现法律顾问制度全覆盖,扩大公职律师、公司律师队伍。拓宽公证服务领域和服务方式,提升服务质量,实现公证法律服务在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的广泛、有效参与和深度融合。全面实施《大连市法律援助条例》,健全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和队伍,抓好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建设。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推行公、检、法等委托机关和司法行政管理机关的协调制度,建立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信用公示制度,提高司法鉴定服务质量。拓展法律服务领域,健全完善法律服务人员依法参与信访、调解、群体性案事件处置工作机制。结合“智慧城市”建设,搭建连接市、区市县、乡(街)、村(社)四级的法律服务信息化网络,推动法律服务向基层社区村屯、企业、行业延伸,大力发展涉农区市县法律服务机构、服务网点。整合医疗纠纷调解中心、法律援助中心和"12348"法律服务热线,建设统一法律服务平台,为群众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完善法律服务人员执业制度以及权利保障机制、教育惩戒制度。

    23.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深化平安大连建设,进一步健全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是平安建设第一责任人的领导责任制,建立完善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专责、其他领导“一岗双责”领导体制。坚持预防为主、城乡并重、整体推进原则,按照专业化、社会化、信息化要求,构建以人防为根本、物防为基础、技防为支撑的全面设防、高度协同的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重点加强社会面治安防控网、重点行业和重点人员治安防控网等建设,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运行机制,提高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科技水平。发挥“蓝鲨突击队”作用,创新快速反应联勤防控机制。以社会化、职业化、专业化为目标,大力发展有偿与义务相结合的群防群治力量,探索群防群治力量建设长效保障机制。全面推进“技防大连”建设,整合社会性技防网络和系统资源,提高整体技防水平和效能。以“星级平安居住小区”创建为引领,全面开展系列平安创建活动,不断提升平安大连建设水平。加大社会治安整治力度,依法打击暴力恐怖、涉黑犯罪、邪教和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切实提升多发性侵财案件打击力度,保障群众安居乐业、社会长治久安。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和特殊人群服务管理机制,加强实有人口服务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以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的需求为导向,依法强化危害食品安全、影响安全生产、损害生态环境、破坏网络安全等问题治理,加强重点领域基层执法力量,依法落实有关部门主体责任,完善相应的监管和预防控制体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六、建立健全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保障依法治市有效实施

    24.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

    加强党内监督。各级党组织要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对下级党组织依法执政情况、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主要领导干部遵守宪法法律情况进行常态化监督。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强化各级纪委监督执纪问责,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作用,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惩治腐败。加强人大监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切实担负起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采取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方式,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加强民主监督。支持各级政协通过建议案或建议、有关报告、委员视察、委员提案、大会发言、反映社情民意等多种形式,对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进行民主监督。加强行政监督。行政监察机关要依法对行政机关以及人员的行政行为监督,依法查处违法案件。加强司法监督。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依法惩戒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加强审计监督。完善审计制度,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建立健全审计工作协调机制,强化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和责任追究。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完善公民和组织申诉、举报、控告受理机制,依法及时查处新闻媒体曝光和群众反映的行政执法、刑事司法问题。

    25.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内部监督制约。以制约行政机关权力为重点,强化对行政权力制约。全面推进行政权力运行制度系统、公共资源交易系统、行政绩效管理系统、行政权力电子监察系统、民意诉求反馈系统建设。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完善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

    以制约司法机关权力为重点,强化对司法权力制约。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侦查监督机制,探索建立重大、疑难案件侦查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的制度。完善审判监督制度,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刑事抗诉工作。完善羁押、监管活动和刑罚执行监督机制,健全落实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加强对刑罚变更执行的法律监督,继续加大对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同步监督力度,探索实行检察机关与刑罚执行机关、人民法院网上协同办案,防止刑罚变更执行环节腐败现象的发生。依法规范司法人员对外交往行为,惩治司法掮客行为,防止利益输送。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健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拓展监督范围,规范监督程序,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

    七、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为加快法治大连建设提供根本保证

    26.不断提高依法执政水平。全市各级党委要增强依法执政意识,完善依法执政方式,既要充分发挥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依法治市的政治方向;又要改进党的领导,确保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体制、法治的程序开展工作。要进一步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发挥政策和法律的各自优势,促进党的法规与国家法律互联互动。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始终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坚守法律底线,带头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全市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市委的决策部署。

    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组织形式,必须长期坚持。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要把工作着力点放在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上,带头依法办事,保障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政法机关党组织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向党委报告制度、在执法司法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制度、党委成员依据工作程序参与重要业务和重要决策制度。加强政法机关党的建设,在法治建设中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保障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强化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法律知识教育,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努力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领导干部尤其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

    27.健全党委领导依法治市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社会参与,加强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市委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市负总责,实施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成立全面推进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加强对依法治市工作的部署、指导和检查,凝聚齐抓共管合力,推动工作任务落实。全市各级党委都要建立推进法治建设的专门领导机构,各成员单位要强化大局意识、主动意识、合作意识,进一步加大资源整合和协调配合力度。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联动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综合性协调机制建设,推进部门职责分工协调机制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全市法治建设明确的重点任务、重大举措得到高效落实。党委定期听取政法机关工作汇报,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各级党委要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依法治市中积极发挥作用。

    积极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注重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市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增强基层干部法治观念、法治为民意识和依法办事能力。加强基层法治机构建设,强化基层法治队伍,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改善基层法治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推进法治干部下基层活动。

    28.严格执行党规党纪。树立党规党纪严于法律的意识,严格遵行党章及其他党规党纪,依纪依法反对和克服“四风”,形成长效机制。完善和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政治、工作和生活待遇方面各项制度规定,整治特权行为,教育和引导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干部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坚决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抓早抓小,防止小错酿成大错、违纪走向违法。坚持有贪必肃,依纪依法坚决惩处任何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和发展环境。

    29.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党委对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领导。提高法治专门队伍素质。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教育,全面提升法治专门队伍综合素质,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地方立法、行政执法、司法专门队伍。重视法治素养,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人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畅通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严格法律职业准入制度,落实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建立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健全职业保障体系,完善符合法治工作职业特点的人员管理制度。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畅通具备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进入法治专门队伍的通道。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严格执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提高律师队伍业务素质,完善执业保障机制。明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理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管理体制机制。建立激励法律服务人才跨区域流动机制,解决基层法律服务资源不足问题。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企业可设立公司律师,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促进依法办事。发展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队伍。推动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把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全市人才发展总体规划。支持法学教育重点学科建设,完善学科课程体系。健全政法部门和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人员双向交流机制,实施高校和法治工作部门人员互聘计划。坚持立德树人、教育为先的导向, 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

    30.深入推进法治创建。在全市深入开展多层次、多领域、多形式的法治创建活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完善工作载体。适时出台《法治大连建设纲要》。以法治城市、法治区市县创建引领和推进区域法治建设,以依法行政示范点、公正司法示范点、法治文化示范点和诚信守法企业等创建活动引领和推进行业法治建设,以乡镇(街道)、村(社区)法治创建活动引领和推进基层法治建设。围绕改善民生、保障民权、服务民众,深入实施法治为民办实事项目,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的满意度。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

    全市各级党委(党组)要全面准确贯彻中央《决定》、省委《意见》和本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确保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各项部署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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