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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保障房
来源: 点击数:672次 更新时间:2014/12/3 9:08:18
    财政部昨天发布《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贴息办法》,就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贴息资金来源和规模、范围和期限、申请和支付、资金账务处理和资金监督管理等问题作出规定,以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该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是指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实施单位从商业银行等各类金融机构获得,专项用于政府组织实施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和公共租赁住房购建、运营管理的贷款。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贴息,是指市县财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贷款予以一定比例和一定期限的利息补贴。《办法》规定,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符合贴息政策的,适用该办法。

    《办法》规定,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贴息资金来源于下列资金渠道: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公共租赁住房的补助资金;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公共租赁住房的专项资金。

    《办法》规定,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贴息资金规模,由市县财政部门根据所在地城市棚户区改造和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贷款余额、贴息率等因素确定。贴息率由项目所在地市县财政部门根据年度贴息资金预算安排和贴息资金需求等因素确定,贴息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准,原则上不超过2个百分点。贴息期限按项目建设、收购、运营管理周期内实际贷款期限确定。其中,对于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15年。贴息资金的使用,实行“先付息,后补贴”的原则,每年结算一次,具体结算时间由各地自定。

    《办法》要求,市县财政部门要建立贴息资金公示制度,确保贴息资金申请、支付和使用公开、公平、公正。贴息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住房建设等的贷款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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