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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实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 来源: 点击数:589次 更新时间:2014/7/17 8:02:11 |
10月31日前通过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
记者从市工商局了解到,继今年3月1日起停止执行企业年度检验制度后,7月1日起,我省已开始全面实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据介绍,凡是2013年12月31日前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未被吊销及注销的企业,要在10月31日前,通过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2013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公示义务的企业,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另据介绍,年度报告公示信息隐瞒、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企业,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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