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再次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昨日,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我市于2014年7月1日起,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这是大连连续第七年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调整后我市低保标准继续位居东北三省首位,在全国副省级城市中位列第七位。
据了解,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困难群体保障标准是今年市政府的重点民生工程项目,此次城乡低保提标后,我市将新增低保资金投入3000多万元。低保提标后,城市低保标准涨幅为7.55%,农村低保标准涨幅为13.33%,城乡低保标准差距由去年的1.77倍进一步缩小至目前的1.68倍。
据悉,连续7年低保提标,已使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净增290元,增幅达103.6%;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月净增196元,增幅达136.1%。
在发布会上记者还获悉,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也得到提高。其中五保集中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620元,相比去年增加了45元。
长兴岛经济区、花园口经济区、保税区农村五保对象分散供养标准执行当地新的低保标准。其他地区农村五保对象分散供养标准在统一执行当地新的农村低保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此外,记者了解到,本次提标后的财政资金分配体制将与以往一致,具体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由市财政补助65%。普兰店市(不含普湾新区)、瓦房店市、庄河市、长海县,由市财政补助75%。金州新区、保税区、高新区、长兴岛经济区、花园口经济区、普湾新区,以2010年市财政全年实际补助的低保资金额度作为基数,实行定额补助。
市政府给予特殊政策的瓦房店市原华铜矿地区及甘井子区中、下泉地区,仍按原政策执行。
据了解,今年我市将以往城市和农村分开制定并实施的低保办法、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办法整合,分别修订为《大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大连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针对我市全域城市化发展实际,对城乡低保实施统一管理,对低保申请的对象、认定办法、申请程序、审批流程等内容进行规范。并且还将在下一步把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引入低保审批管理工作中。
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长海县、保税区、高新区、长兴岛经济区、花园口经济区,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低保标准均为每人每月570元。
金州新区、普兰店市(含普湾新区)、瓦房店市、庄河市,城市居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570元。
普兰店市(不含普湾新区)、瓦房店市、庄河市,农村居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340元。
金州新区和普湾新区的农村低保可维持每人每月370元现状,也可结合本地实际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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