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颁布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有力武器,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的重要遵循。
从注重惩处极少数到管好党员、党员领导干部和党组织的大多数的转变。“全面、从严”是《准则》和《条例》的核心理念。《准则》的一个重大变化,就是适用对象从过去的党员领导干部转变成全体党员。明确要求全体党员要公私分明、崇廉拒腐、尚俭戒奢、吃苦在前。《条例》也是如此,明确规定适用于违反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重申了针对党员的5种纪律处分种类和针对党组织的2种纪律处理措施。纪检监察机关要正确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以纪律之尺衡量“树木”和“森林”,既要抓住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也要管好普通党员这个“大多数”。在线索处置过程中,对反映党员领导干部、普通党员和党组织的所有问题线索都要逐一排查、全面起底,并按照规定标准分类处置,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在纪律审查过程中,所有党员和各级党组织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特权,没有例外。对需要追究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违纪行为,要严格追究、严格处理。要通过全面执纪、从严执纪,不让一名党员脱管、不让一个组织失管。
从纪法不分到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转变。修订后的《准则》紧扣廉洁自律,坚持正面倡导,将“8个禁止”、“52个不准”有关“负面清单”内容移入新《条例》。新《条例》中凡国家法律法规已经规定的内容就不再重复规定,共删除79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国家法律法规重复的条款。按照《条例》第四章的规定:凡是触犯刑法已经犯罪的党员,都要受到党纪的严厉处分;实施了刑法规定的行为,虽然尚不构成犯罪,但是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也要给予纪律处分。纪检监察机关贯彻执行两项法规,在线索处置、纪律审查环节,不能再像过去那样,只盯着贪污受贿等涉嫌违法的问题线索不放,参加公款宴请、公款旅游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漠视群众诉求、办事不公等违反群众纪律的,拉帮结派、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等违反政治纪律的,等等,这些问题线索都是审查重点。要以查清主要违纪事实为重点,做到快查快结,提升纪律审查效率。根据党员违纪程度和本人改正错误的态度,注重灵活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手段,着力达到既惩处又教育还震慑的综合效果。对违纪情节和错误轻微的党员干部,要善用、多用组织处理手段,及时批评教育提醒;对一般违纪问题,态度好、改错意识强的,可从轻或不予纪律处分,尽量给干部改过自新机会。同时,纪律审查到了该移送的时候就要及时移送,把法律范畴内的问题交给司法部门处理。执纪审理也要体现纪在法前的要求,报告的撰写要将“法言法语”改成“纪言纪语”。
从注重审查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到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转变。严管厚爱是贯穿《准则》和《条例》的一条主线。在党纪处分原则中,第一项就是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这就要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对发生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但够不上党纪处分的党员干部,要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对于轻微违纪问题,要第一时间处置、动辄则咎,或予以警告、严重警告等党纪轻处分,或予以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使用、劝退除名等组织处理,把问题控制在小、解决在早;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纪检监察机关要摒弃以往只重视查办大案要案的思想观念,改变以往唯大案要案论英雄的思维模式,坚持用纪律和规矩衡量党员干部的行为,管住大多数。当前,要将组织开展批评教育提醒作为监督执纪的经常性工作安排,建立教育约谈提醒的管理制度,要明确批评教育提醒的对象和具体针对的问题。按照监督执纪问责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工作要求,分层分类组织实施。突出群众有举报有议论、工作生活中有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做到提前介入约谈提醒全覆盖。线索处置要根据六大纪律进行动态管理,做到分类规范、科学处置;纪律审查要把牢纪律戒尺,既紧盯“极极少数”严惩不贷,更针对“大多数”抓早抓小;执纪审理要严格对照“纪律标准”定性量纪,把党规党纪的权威性、严肃性树起来。
从简单办案到监督执纪问责的转变。《条例》明确规定,对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履行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党组织,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予以警告直至留党察看的处分。《条例》中有29处条款出现了“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表述。这些规定释放出的强烈信号,就是要通过追责问责,督促落实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关贯彻执行两项法规,要把问责作为纪律审查的必然延伸,把“一案双查”作为执纪监督的常态化手段。不但要查清违纪者本人的问题,还要将查明违纪者所在单位党委、纪委“两个责任”落实情况一并作为纪律审查的内容。在作出调查报告的同时,提出是否对相关负有领导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意见,真正将“一案双查”融入纪律审查流程。要用多种问责方式,增强常态问责的可操作性。
行动上的自觉源于理论上的清醒。纪检机关作为党内监督专责机构,要从更深层面理解《准则》、《条例》修订的重要意义,始终把纪律挺在前面,主动运用“四种形态”,真正实现在工作方向、内容、方法上的转变,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更实的措施,不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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