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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广告新规惩罚性赔偿不能缺位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点击数:512次 更新时间:2016/1/8 9:04:46
    “买房就能上XX小学”、“距XX仅30分钟”,从2月1日开始,这些话语不能在售楼广告中使用了。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发布《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该规定将于2月1日起施行。其中要求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其中规定,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对房地产广告的一系列乱象,多数人应该都深有感触,甚至是受害者。过分美化小区环境、物业管理、周边设施的宣传十分常见,敢于承诺办户口,就读优质学校更是屡见不鲜。可以说,此类虚假广告对倾全家资产甚至还要贷款买房的人伤害非常大。以居住为目的的商品房不像普通商品那样想换就能换,想抛弃就能抛弃,而是作为基本的生存设施被长时间使用。当耗费巨大心血购买的商品房未达到宣传广告中的要求时,奔着广告而买房者的愤怒可想而知。因此,完全有必要对房地产广告加以规范,向虚假广告说不。
    但是,杜绝虚假房地产广告不能仅靠规范性文件,更要注重保护受侵害的购房者权利,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花里胡哨、虚无缥缈的房地产广告属于虚假广告无疑。根据广告法有关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于100万元以下罚款。按说,这样的罚款金额并不少,但对财大气粗的房地产商而言不过九牛一毛,特别在大中城市,100万元抵不过房地产商的半套房子。可以说,因虚假广告而增加销量带来的利润远远高于行政处罚的金额,房地产商自然有恃无恐。
    而且,有关部门在处罚虚假广告的同时,忽视了对购房者的权利保护,这是很不妥当的。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享有退一赔三的权利。遗憾的是,不管是理论还是实践层面,通常认为该规定并不适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
    按照有关规定,只有存在一房二卖、无证销售、先卖后抵押等特定情形时,购房者方能主张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且以购房合同不能实现为前提。在房地产商十分强势,其对购房者的欺诈侵害非常严重的背景下,该规定显然无法有效保护购房者权利。譬如,当购房者以小区绿化未达到宣传效果,不能就读承诺的学校为由索赔时,其还应就损失金额进行举证,否则该诉求可能得不到支持。问题恰在于此,实践中基本上难以准确地确定此类损失,购房者仅能得到寥寥无几的补偿。
    在房地产商成为虚假广告的最大受益者时,购房者沦为了最大受害者。规范房地产广告的根本目的是保护购房者,由此,规制房地产广告乱象,既要敢于惩戒违规者,更要注重保护购房者权利。经营者提供普通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尚要对消费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举轻以明重,房产无疑是比普通商品更重要的财产,无论从维护购房者权利还是从打击欺诈行为,维护诚实守信环境来讲,都应要求欺骗购房者承担更重的赔偿责任。具体而言,应该要求做虚假房地产广告者以已付购房款为基数,结合其过错程度,按比例或倍数对购房者承担责任。这样以来,不怕房地产广告乱象得不到遏制,也不怕购房者权利得不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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