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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老赖还应更加全面彻底 |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点击数:280次 更新时间:2015/12/11 8:32:49 | 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宣布,从12月起,凡因有偿还能力但拒不偿还全部或部分到期债务,被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自然人(即“老赖”),将受到信用惩戒,不得在全国范围内担任任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欠账不还,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老赖为人痛恨,更为法治社会所不能容忍。在任何一个现代文明国家,老赖在社会上的各种活动都会受到相应限制。从这个层面来说,工商总局根据《公司法》、《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等规定,启动对失信被执行人在公司登记注册环节的任职限制工作已有些姗姗来迟。尤其是,该新闻凸显的恰恰是有关部门在制裁老赖方面尚欠缺全局眼光,不能全方位地限制老赖的活动。
当前,对老赖的限制与制裁措施主要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并根据实践出台相应的操作细则。该机制的缺陷显而易见,即缺乏其他职能部门的配合,制裁老赖成了司法机关一个部门的事。目前,对老赖实施限制高消费、限制乘坐高铁、限制出境等制裁措施时,往往需要最高法院与相应的职能部门联合签署有关文件,该限制措施才能得以有效实施。
譬如,限制老赖任职公司高管需要最高法院与工商总局联合签署文件。感觉制裁老赖不是工商部门的责任,而是工商部门应法院所求的消极被动应对,这对有效规制老赖而言,不是利好。而且,照此逻辑,要想限制老赖持有股票可能就得最高法院和证券监管部门合作。而现实中,老赖可以从事的活动涉及到数十个职能部门,如此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可能需要与各个部门签署合作文件,根本难以对老赖起到限制和威慑作用,法律的权威打了折扣。
此外,工商总局出台的文件效力不高,很难提高违规者成本。以此次发布的文件为例,只是规定工商总局和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的登记注册系统将对“老赖”登记申请进行自动拦截,未明确将如何惩戒违规者,如何将发现的老赖信息及时反馈给人民法院。令人遗憾的是,如何处理已经任职公司高管的老赖也未出现在该文件中,这才是更让申请执行人和法院所关心的。因为,如果任职公司高管却依然做老赖,就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受到刑事制裁。假使工商部门能将此类信息共享给司法部门,对老赖的触动会更大,更能倒逼老赖及时履行义务。
构建诚实守信社会,治理失信行为,打击老赖不是哪一个部门的工作,而是需要全部门、全社会通力配合的整体工作。缺少任何一个部门和环节,都会给老赖带来可乘之机,让打击老赖工作功亏一篑。目前,需要有关部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出台效力层级更高的立法性文件,将老赖列入类似“通缉令”的黑名单,全面限制老赖从事任何与其身份不符的社会活动和经济活动。并强化各个职能部门的打击与配合义务,唯有如此,方契合法治社会的应有之意,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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