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繁体中文
你好,欢迎光临瓦房店市市场协会网站  
网站首页关于我们新闻动态协会相关文件维权服务会员单位协会章程摄影作品资源下载留言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瓦房店市市场协会 > 服务常识 > 媒体报道
用户名:
密 码:
   
忘记密码?点这里重设
     服务常识
     服务常识 > 媒体报道
 
违法企业不能总姓“某”
来源:经济日报 点击数:460次 更新时间:2015/9/14 9:40:06

    日前公布的8月份全国价格举报统计数据显示,在被曝光的全国七大典型案件中,就有南京市“某超市”因低标高结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

    曝光违法企业,是市场监管的题中应有之义,是监管部门的职责所在。然而,让消费者遗憾的是,此次曝光的企业又姓“某”。一段时间以来,曝光以“某”代姓,几成惯例。消费者在曝光案例中,看到的是“某”企业坑蒙欺诈、“某”企业粗制滥造、“某”企业短斤缺两,案情个个触目惊心,偏偏又个个没有真名实姓,看得消费者一头雾水。

    违法必须曝光,曝光必须点名,这是最符合常理的做法。这是对违法企业的惩戒,以此增加其失信成本,让其为失信埋单,促使其走回规范生产销售行为的道路。同时,点名曝光有利于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提高消费者同违法违规行为斗争的自觉性和识别能力,增强自我防范意识。

    该点名却不点名,客观上产生了灭消费者志气、长违法企业威风的负效应。在这样一种氛围里,守信行为就难以产生众望所归的凝聚力和深入人心的穿透力。坊间议论一针见血:以“某”代名是糊弄。所谓糊弄,就是花拳绣腿,看似雷霆万钧,其实却是玩虚活,高高举起、轻轻放下。糊弄不除,以“某”代名不止;根除糊弄,要有铁腕。

【刷新页面】【加入收藏】【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上一篇:小微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范围确定 下一篇:规范管理利于地方债健康运行
 
   友情链接:海力网辽宁省市场信辽宁省人民政大连市人民政瓦房店市人民
协会荣誉 | 会长致辞 | 协会简介 | 机构设置及职责范围 | 协会职能 | 联系我们
瓦房店市市场协会 2007-2013 @ All Rights Reserved 辽ICP备13013779号-1
邮件:2931180103@qq.com 电话:0411-85595991  地址:辽宁瓦房店市   技术支持:瓦房店汇杰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