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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登报认错”不是昙花一现的孤例
来源:大连日报 点击数:486次 更新时间:2015/9/9 15:09:04

    媒体报道:安徽高院向蒙冤者登报道歉,系全国首例。9月7日,该院在《亳州晚报》上刊登一则公告,为“亳州兴邦公司集资诈骗案”中原判有罪的邱超等19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向他们赔礼道歉。有关律师称,安徽高院的这一做法在全国尚属首例。

    法院判错了案,支付国家赔偿甚至追究造成错案法官的责任,比较常见,但以法院名义向蒙冤者登报道歉,需要一定的勇气,确实没见过,这一公开道歉举动对司法机关明确自身的谦抑心态和责任意识,对更好地形成司法机关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平等意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于错案,目前有国家赔偿机制,也有责任追究机制,但这些机制都局限在一定范围内。登报道歉对蒙冤者的名誉将起到很大恢复作用,也是一种金钱赔偿之外有效的心理抚慰。这种公开道歉对司法机关也是一种无形的约束——有权必有责,判错了案就应该承担责任,包括公开道歉这样的责任。对于权力机关而言,只有勇于认错,才能懂得权力必须谦抑谨慎这样的原则,才会在名誉的刺痛感中吸取足够的教训。很多地方开始推行民告官行政首脑必须出庭应诉,也是这个道理。

    安徽高院“登报认错”的意义,还在于司法机关清醒地认识到自己与犯罪嫌疑人之间是一种平等的主体关系。既然犯了错,判错了案子,向对方道歉是再自然不过的事情。这种平等意识貌似不起眼,但对司法权力的正当行使却有着很大的约束作用。就像现在很多地方法院规定犯罪嫌疑人不再穿囚服受审一样,传递的同样是司法机关落实无罪推定原则、尊重受审者的司法理念。正是这些细节的变化,让我们向着“更好的司法”不断靠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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