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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取消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转交中介组织
来源:经济日报 点击数:506次 更新时间:2015/8/26 8:40:56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持续加大税务系统转变职能、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力度。《意见》要求,建立审批清单动态更新机制和配套工作同步落实机制,在取消或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后的15个工作日内,更新税务行政审批目录,2个月内完成后续管理措施发布等。

   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有关负责人介绍,2013年以来,税务总局持续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把该放的放到位。2014年2月,税务总局公布了全部87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实施税务行政审批目录化管理,锁定了审批项目的“底数”。截至目前,除7项税务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保留外,80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全部清理完毕,其中,57项予以取消,23项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类别。

    《意见》要求,要进一步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列为其他权力事项的23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继续做好清理和规范,对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再梳理,进一步加大取消力度,提高取消事项的含金量,并逐项优化和公开审批流程,明确审查标准,严格规范行政裁量权。

    《意见》明确,地方税务机关实施的地方税种的减税、免税事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得实行审批。同时,进一步巩固改革成果,严格实行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管理,非经法定程序,任何税务机关不得在清单之外增设和变相增设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将国务院或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指定交由行业协会、事业单位或涉税中介组织继续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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