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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年费政策欠缺法律依据 |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点击数:547次 更新时间:2015/8/14 9:23:22 | 近日有媒体报道,虽然银行卡免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政策实施已经一年,但很多储户对此仍不知情。而不少银行也只在政策实施初期公示过该通知,如今储户不问也不会主动告知,部分银行在储户询问时甚至要求必须由本人携带相关证件前往开户行办理才可取消。
银行卡从最早的免收年费和小额账户管理费到全部收取年费和小额账户管理费,再到经申请可以免去一张银行卡的年费和小额账户管理费,其过程可谓一波三折。而问题的实质在于,商业银行收取年费和小额账户管理费是否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其收费方式是否经得起审视。
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收取相应服务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则将服务价格分类为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类。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的通知中在出台《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的同时,规定商业银行应根据客户申请,为其提供一个免收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和年费的账户。据此,年费和小额账户管理费应属于政府定价或指导价范畴,但奇怪的是,定价目录中却没有该项目和标准。也即,该收费没有明确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而依申请方可减免费用的规定又变相承认了该收费的合法性。
此外,根据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众所周知,很多银行卡当初都是免年费、免收账户管理费的。客户开户时,也未明确告知需要收取年费和小额账户管理费,或者仅告知银行以后有收取费用的权利。据此,假如银行想要收费,除了应该取得监管部门许可外,还应与每一位客户重新签订协议,征得其同意,方体现市场经济下客户与银行间的平等主体地位。
尤其是,格式条款无效属于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要求银行应当按规定进行服务价格信息披露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系部门规章,不能超越上位法。而且,按规定进行披露是银行应该遵守的义务,并不能推导银行履行了该义务,就可以顺理成章地收取费用。由此,仅以店堂告示、官网公布和格式条款方式告知消费者后就开始收费,其违法性十分明显。
再者,银行卡从免费到收费,银行从未一一告知客户,未征求客户同意,甚至连客户意见也未听取过。当减免本来就不该收取的费用时,却以每一位客户的申请为前提,但事实上,要么很多客户不知道,要么知道了也不会奔波劳累去申请。这种监管机制就是赤裸裸地为流氓收费政策站台背书的职能错位,等于为银行乱收费提供了保护伞,为其继续敛取不义之财留下了钻营空间。结合最近出台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使用非银行支付的客户只能向自己账户转账的做法,显然是以安全之名,将客户赶回银行通道,让银行坐收转账手续费的卑劣手段。
摊上这种监管部门,很难说不是权利经常受到垄断企业、既得利益者不断侵蚀的民众的不幸。针对明显存在歧视规定的部门规章,有权机关理应依法对其进行改变和撤销。作为监管部门,则必须摆正位置,制订政策时多考虑如何公正合理地维护市场秩序,平衡民众和强势的银行间的利益。而非在民众与银行博弈时遮丑护短拉偏架,为银行业乱收费站台撑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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