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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能让P2P网贷平台担保成诱饵
来源:大连日报 点击数:451次 更新时间:2015/8/13 8:43:07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明确,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一旦网络贷款服务平台出现“担保”诱骗方面的行为,就不能再像现在这样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以网络媒介的身份,只享受利益,而不承担风险了。

    作为网络金融服务的一种重要载体,网络贷款服务平台已经为很多企业、个人提供了金融媒介服务。也正是因为网络贷款服务平台的快速膨胀、迅猛发展,由此也带来了许多不规范的行为和手段,其中,以“担保”为诱饵的营销方式,成为了网络贷款服务平台的一种重要形式。在这样的形式下,借贷行为的风险也在不断加大、纠纷不断增多。虽然网络贷款服务平台扮演了“担保”诱骗的角色,却因为没有相关法律做支撑,往往很难追究平台的责任,损害了贷款主体的利益。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的网络服务平台,参与到网络金融服务中的企业和居民也越来越多,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越来越快。但是,由于相关的法律制度和监管体系等没有及时跟上,因此,也出现了许多不该出现的问题,产生了许多不该产生的风险。也正因为如此,最高法决定对网络贷款服务平台以“担保”诱骗方式介绍业务,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也必须承担担保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此举有利于规范网络贷款服务平台的行为,有利于网络贷款服务平台的健康发展。

    互联网金融发展前途广阔、前景美好。但是,如果不能对其可能出现的风险加以监管,并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以解决,对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也是相当不利的。因此,只有从法律上堵塞漏洞,从制度上扎实篱笆,才会推动互联网金融更好更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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