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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道歉应成被冤枉者法定权利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点击数:546次 更新时间:2015/8/11 9:28:55
    因为冤案,广东省的蒋小兵被关押了21天。针对此案,广东省公安厅最终认定东莞市公安局南城分局“未依法进行审查”,“违法行使侦查职权,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赔偿请求人采取拘留措施”,应当对赔偿请求人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目前,5689.56元的国家赔偿已经到位。蒋小兵的母亲邹女士希望警方能赔礼道歉,让儿子重拾信心。针对家属的要求,警方一负责人称:“如何恢复名誉,怎样赔礼道歉是个问题。”究竟这句道歉何时才能兑现?
    由于司法规律和刑事政策的特殊性,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冤假错案。司法机关勇于承认冤家错案体现了应有的担当与责任,但在平反冤家错案过程中,不能仅给予赔偿金了事,而是应将赔礼道歉也纳入法定程序,以更好地体现国家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对被冤枉者的歉意。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不仅仅是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其精神上必然遭遇损害,人格尊严被贬低。尤其在目前的舆论环境和民众思维下,一旦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铺天盖地的报道就会随之而来,人们潜意识中会认为被采取强制措施者就是作案凶手,并对其作出负面评价。在熟人社会中,更会让被冤枉者贴上犯罪标签而抬不起头,疏离亲朋好友。同时,多数被冤枉者会因此而妻离子散、家庭破碎。由此而言,精神损害、人格尊严受损、遭遇羞辱是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及被判刑者的必然遭遇。冤案平凡过程中,显然不能仅对被冤枉者失去人身自由作出金钱补偿,而是应对与失去自由相伴而生的精神损害作出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的赔偿。
    需要指出的是,旧的国家赔偿法并未将赔礼道歉作为赔偿方式加以规定,经过修改后方将其列入赔偿范围。根据现行国家赔偿法,因特定情形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新规体现出国家对公民人格尊严的重视和更加注重保护人权的价值取向。
    遗憾的是,目前尚无细化的规定对此加以规范约束。赔礼道歉的致歉主体、形式、内容、时间和场所均不明确,以致实践中无法操作,受害人不知道如何申请,责任机关不知道如何履行,甚至被虚置、规避、软执行。部分赔偿机关在此方面的探索尝试则值得肯定,譬如,赵作海冤案被平反后,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率领省高院和商丘市中院两级法院的领导班子到赵作海家,由张立勇院长就判错案给赵作海一家带来的困境向其鞠躬致歉。在相关规定未出台前,该道歉模式值得其他机关借鉴模仿。
    冤案受害者本就遭受自由和精神的双重损失,赔礼道歉不应再成奢侈品一样遥不可及。建设法治社会进程中,有关部门针对办错案,抓错人向被冤枉者赔礼道歉不仅不会丢面子,反而彰显出应有的担当与责任,有利于修复被错案损害的官民关系,让公众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温暖。有关部门理应尽快出台明确标准,将赔礼道歉作为法定程序列入错案平反机制,并细化申请程序、责任主体、操作方式。以切实有效地抚慰被冤枉者,让其感受到国家真诚的歉意,重拾走向社会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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