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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地方政府驻外办 尤需防范“死灰复燃”
来源: 点击数:531次 更新时间:2015/7/24 9:10:55
    据媒体报道,甘肃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甘肃省清理规范驻外办事机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意见》),甘肃省清理规范驻外办事机构工作从6月中旬开始实施,到11月底全部结束。
    令人欣喜的是,《意见》明确指出全部撤销县级政府驻外和驻兰州市办事机构,不再有任何保留,就连地级市的驻外办事处也要规范清理和报经省政府批准后方可保留。也就是说,就直接消除了县级单位企图设立机构的侥幸心理,从源头铲除了县级单位借助办事机构开展省级公关“捞项目、搞项目、争项目、求优先”的滋生孽土。撤销县级驻外办与驻省办,既节约了人力、物力、财力,又堵住了各地乱开口子乱“公关”的漏洞,还能让各地一门心思安心发展经济,实在是利国利民的一件大好事。因此,需要全国各地痛定思痛下定决心,毫不犹豫地撤销各种性质的驻外办。严格地意义上说,县级、地市级以及省级政府都没有必要设定驻外办事机构,设定驻外办事机构违背了中央简政放权的本意和精简机构高效运营的初衷。
    事实上,各地驻外办、驻省办以及驻京办等机构的设立不仅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还占用了大量的政策资源,有的甚至“演变”成为个别领导捞取“人脉资源”与“特殊待遇”的“机器”,更为严重的是有个别领导把办事处据为自己的“自留地”,大搞“权钱交易、灰色交易”。其中,暴露出来的腐败问题让公众“闻所未闻”。比如,各地驻外办、驻省办、驻京办的“超规格接待、超编制用人、超标准花钱”等“怪毛病”也浮出水面,这些机构除了应对日常的接待之外,大多把主要精力变相应用于对上级单位和部门及对“实权人士”的公关上,几乎成了“公关办”,已经严重偏离了政府部门的职能与职责,既没能起到为当地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作用,也没能承接起内引外联的作用,说穿了不过是当地政府开在外地的自家“酒店宾馆”而已,负面作用显而易见。
    应该说,在过去的一定历史时期内,这些驻外办事机构在政务联络、招商引资、信息调研、接待服务等方面也确实发挥了一些积极作用,促进了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整体快速发展,这些地方驻外办事机构,已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要求。尤其是在当今社会里互联网技术发展得已十分成熟,网络平台的政务联络、招商引资、信息调研、接待服务预约等功能已十分强大,申报项目也好、争取政策也罢,再有反映问题等等都能通过网络第一时间传递到每一个部门和每一个地方,整个地球都已经成“村”,如果同在一个省,或者一个国家,还需要特设一个专门的驻京、驻省会、驻市州委的办事机构来联系工作,那显然是荒诞至极,无疑是在开通信的历史倒车,无疑是对财政资金的巨大浪费。
    在撤销地方各级政府“驻外办”的同时,还应该保证简政放权的质量,特别是要铲除不合理“驻外办”生存的土壤,要出台制度、强化监管、落实追责,避免县级驻外办与驻省办“死灰复燃”与“暗度陈仓”。否则,如果地方上的一个项目仍然要好几个厅级部门或“红顶中介”轮番审批,那么撤销不合理“驻外办”的改革就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因为,在此背景之下,可能会催生“驻外办”改名风波,或者出现打擦边球现象,导致地方“驻外办”“名亡实存”。比如,从“驻京办”现象来看,就有地方政府把办事机构设在离京最近的地区,或者以“李代桃僵”的方式寄生。
    打蛇打七寸。笔者认为,要想从源头真正撤销各级地方政府驻外办还需要在配套治理上下足真功夫。一方面,以撤销县级驻外办为契机,进一步出台相关的法规制度,从源头打消各级政府设立驻外办的念头,尤其是要细致规定县级政府或单位不允许借助市(州)政府可以设立机构的时机,采取“搭车”方式变相设立县级办事内设部门;另一方面,以省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为主体以及委托市(州)级相应的部门,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常规化开展监管工作,明确监管主体和委托主体的监管责任,消除各级地方级政府或单位以“暗箱操作”来设立机构。
    此外,强化各级地方政府党委与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追究,拔掉设立机构的“病根”,相应地强化监管部门的失职追责,打掉凭借上级“保护伞”的变相操作。特别是要发挥公众和媒体的监督作用,做到重奖举报设立办事机构的单位或个人,发挥“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公开曝光作用,让敢于设立驻外办事机构的各级地方政府或部门直接被公众发现,直接第一时间查处到位,达到从多个源头消除设立驻外办事机构的隐患,真正驱散在个别领导“拍脑袋”过程中的“雾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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