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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制度建设上促进政商良性互动(下) | 来源: 点击数:591次 更新时间:2015/7/15 9:47:53 | (接上期)二是加强商界与政府互动平台的制度建设。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中,商界高度差异化,有众多的商业会员组织,商界代表广泛参与公共政策的形成。商会行业协会,以及类似美国商业圆桌会议等其他商业会员组织是商界采取集体行动与政府互动的重要平台和渠道。商界与政府互动的内容广泛、形式多样、次数频繁。
在我国,为拓展政商互动,仅靠政协和人大是不够的。在发展协商民主中,应大力发展和规范商业会员组织,建立相对固定的商界与政府对话互动的制度。在组织上要以工商联(总商会)系统为基础,建立纵向和横向相结合的商业会员组织网络体系,有序推进各类商业会员组织去行政化改革,恢复其自治组织本性,以更好发挥其沟通政商互动和加强商界自律的作用。
工商联也需要进行自身改革,要推进相关立法,1952年政务院颁布的《工商业联合会组织通则》已经不适应新形势,要加快制定《商会法》,重新界定商会的性质、法律地位和主要职能,以便在政商关系中发挥其积极作用。还应制定《商法》,清晰界定商、商人、商人组织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这对于明确政商互动关系中企业和商人权利定位具有重要意义。
三是全面推行企业可持续发展和社会责任制度。要在我国企业界建立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合规经营的制度体系,把企业与政府的互动建立在履行社会责任和合规经营的基础上,而不是去走官商勾结、违法牟利的邪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和合规经营的原则包括可问责、透明、符合道德标准、尊重利益相关方权益、严格遵守法律规章、尊重国际行为规范、尊重人权等内容。国家要通过修补已有法律(如修改公司法、证券法)、制定新法(如美国制定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规定企业必须履行社会责任的强制性条款,并引导企业制定自愿性标准,把履行社会责任和合规经营的自我监管落到实处。
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看,政府对商界施加其影响的基本方式和行为概括起来主要有:一是通过制定和调整公共政策(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等);二是通过市场监管(包括直接监管和合规监管);三是通过制定或修订法律法规;四是通过政府投资和购买服务等方式和行为,实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公共目标。政府的这些行为必然对商界产生巨大影响,产生政商之间的互动和博弈。
为规范政府影响和引导商界的行为,国家建立了一整套的制度和法律,并注意伴随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加以不断调整和完善。
相比较而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政府在资源配置上仍发挥着主导作用,习惯于以直接干预方式去影响和引导商界的经济活动,在公共政策制定、市场监管、政府投资及购买服务等行为上忽视与商界的互动和协商,相应的制度和法律规范不完善且执行力不强。在建设新型政商关系中,要根据党的十八大关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原则,注意在以下几方面加强政府与商界互动的制度建设。
首先,加强商界参与政府公共决策形成的制度建设。根据形势发展制定和调整公共政策是政府影响商界、调控经济的主要方式,也是最重要的投资环境。公共政策都会涉及公共利益与商界局部利益,以及商界内部行业之间、企业之间的利益平衡。对行业和企业而言每个政策出台都会有“赢家”和“输家”,所以要从制度上明确规定,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公共政策的制定,政府都必须与商界代表进行广泛的互动和协商以求得利益均衡,重大的公共政策还必须经由人大辩论通过。
其次,政府重大投资项目、政府采购,以及政府重大审批事项高度开放透明的制度建设。要通过立法和修法精兵简政、大幅度减少行政审批,在政府内部建立决策、执行和监督的分权制衡制度和机制,严禁官员个人决定一切。为保证商界公平参与,要制定阳光法案,完善建立重大招标和审批事项的社会监督制度和机制,除涉及国家安全,所有招标和审批都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最大限度消除寻租空间。
第三,加强和完善市场监管的机制和制度建设。为了建立良好的政商关系,各级政府必须加强市场监管,同时完善司法救济。“没有市场监管,格雷欣定律就会出现,坏企业将把好企业逐出市场。”要加强监管的执行力,最大限度遏制市场垄断、遏制不公平竞争、遏制商界贿赂和其他各种违背社会责任的行为发生。在监管方式上,对大企业要全面推行政府合规监管、企业合规管理的制度;对中小型企业要实行灵活监管制度,以减少其合规管理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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