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繁体中文
你好,欢迎光临瓦房店市市场协会网站  
网站首页关于我们新闻动态协会相关文件维权服务会员单位协会章程摄影作品资源下载留言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瓦房店市市场协会 > 服务常识 > 媒体报道
用户名:
密 码:
   
忘记密码?点这里重设
     服务常识
     服务常识 > 媒体报道
 
从制度建设上促进政商良性互动(上)
来源: 点击数:574次 更新时间:2015/7/15 9:47:25
    实现政商良性互动是建设良好政商关系的重要内容,是促进国家或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要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有益经验,全面深化改革,在制度上促进和保证政商之间良性互动。
    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政商互动包括政府影响商界和商界影响政府两个方面。政商必须良性互动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商关系的特殊性决定的。命令经济体制下,企业是政府的附属物,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政商互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泛指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及其官员)与商界(包括企业、商人、企业家、各类商业会员组织和商界领袖)之间,在许多问题上存在相互依存(互补、合作)和相互对立(矛盾、摩擦,甚至对抗)的关系。
    企业和企业家是经济发展的驱动力,也是政府解决社会问题的良好合作伙伴。为促进和保证经济的稳定增长,政府必须为商界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和经营环境,以激励商界增加投资、提升经营业绩;就商界而言,为实现自己的盈利目标,必须遵照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履行社会责任。
    但政府的主要目标是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侧重于国家和地区的全局、长远利益;而商界的主要目标是创造利润,侧重于企业或行业的局部、近期利益。政府为维护全局利益、调控经济,间接或直接地影响商界,而商界为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过各种渠道说服与影响政府,在双方的互动中常会发生利益矛盾。为增进政商合作,防止矛盾对立,双方的良性互动就显得非常重要。它不仅能促进国家地区经济持续增长,而且有利于建设廉洁政府、保持社会稳定。
    政商良性互动的主要标志是双方的互动方式和行为都依法合规有序,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和商界局部利益的均衡和双赢。在政商之间的合作和博弈中,政府是矛盾的主要方面。作为国家或地区治理的最高领导者、宏观经济调控者、市场监管者,政府掌握着巨大的公共资源和公权力,商界特别是民营企业对政府只能采取“惹不起,躲得起”的态度。为改善政商关系,促进政商良性互动,各级政府应该主动地从商界影响政府和政府影响商界这两个方面完善相关制度建设。
    据麦肯锡2010年的全球问卷调查,绝大多数公司高管认为,由于“政府对企业的产业和经济价值具有巨大影响,并还在进一步扩大”,“企业必须主动,定期与政府接触”。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商界影响政府公共政策决策的方式主要有:一是由企业或个人各自对政府官员开展游说和公关。由于企业家、高管、商界领袖与政府官员处于同一社会阶层,他们很容易建立起个人关系;二是采取集体行动,即通过组织或参加商会行业协会等商业会员组织,与政府进行谈判和磋商,提出政策建议,争取政府对本行业或某些重大项目的支持;三是以实施重大投资项目去说服、影响政府采取有利于自己商业活动的政策。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都是法治国家,以上方式和行为都必须依法合规、符合道德准则。
    尽管这样,商界影响政府的“越线”行为仍然经常发生,所以国家对此都有严格的制度规范和法律监督。
    相比而言,我国商业会员组织未充分发育,难以履行其集体行动功能。商界特别是大型民营企业主要是通过企业和个人的单独公关以及实施重大投资项目去影响政府及其公共政策。还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和法制不健全,并尚未在企业中建立可持续发展及社会责任的自我约束制度,商界的越线行为就显得更为突出,甚至出现塌方式腐败。
    在建立新型政商关系中,要实事求是地看待企业或企业家个人以及商业会员组织、商界领袖与政府官员建立个人关系的行为。这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合法存在,给官员好处费属于行贿,但合理的招待、促销费(包括带客户吃饭、赠送礼物、报销合理的差旅费)都是允许的。关键在于商界与官员的个人关系必须依法合规和符合道德准则。要提倡君子之交,禁止权钱交易的贿赂行为。
    在建立新型政商关系中,为规范我国商界与政府互动、影响政府决策的行为,要着重做好以下制度建设:
    一是加强反商业贿赂的制度建设。面对商业贿赂的巨大存量和潜在增量,反商业贿赂的制度建设急需加强。在立法方面,要尽快制定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充分揭示贿赂政府官员的法律风险,引导商界通过正当合法的渠道和法律程序去解决与政府互动中的各种问题。同时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有法必依,有贿必罚,以强大的法律震慑力遏制商业贿赂行为的滋生和蔓延。
【刷新页面】【加入收藏】【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上一篇:“股灾”之后市场主体须深刻反思 下一篇:从监管入手深化价格改革
 
   友情链接:海力网辽宁省市场信辽宁省人民政大连市人民政瓦房店市人民
协会荣誉 | 会长致辞 | 协会简介 | 机构设置及职责范围 | 协会职能 | 联系我们
瓦房店市市场协会 2007-2013 @ All Rights Reserved 辽ICP备13013779号-1
邮件:2931180103@qq.com 电话:0411-85595991  地址:辽宁瓦房店市   技术支持:瓦房店汇杰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