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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严治党的硬招实招 | 来源: 点击数:430次 更新时间:2015/5/5 9:14:04 |
上海规范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规定解读
【从严治吏,重在制度规范】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上海市委深刻认识到,坚持从严治党,重点要抓“关键少数”;抓“关键少数”,必须抓准突出问题;从严管领导干部、从严治吏,要在制度规范上下工夫。
记者了解到,从去年九、十月份开始,上海市委根据中央第二巡视组对上海巡视反馈意见和本市三批巡视工作情况,抓住“少数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在其管辖范围内经商办企业”的问题,决定制订相关规范文件,从而完善制度规范、严肃规矩纪律,回应社会和群众关切,落实从严管党治党。
【现实警示:“一家两制”易发官商勾结】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腐败案件,其中存在通过领导干部配偶和子女等经商办企业,制造寻租空间、进行利益输送、贪赃枉法等问题的,占了相当大的分量。类似的问题,上海也有所发现。
上海市委副书记应勇在接受专访时坦言,当前,以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为特征的“一家两制”、官商一体已经实际存在,成为一种社会现象。这种所谓的“黄金搭档”很容易导致官商勾结、钱权交易、不当利益输送。
【抓“关键少数”:权力越大,管理越严】上海市委认为,重要干部要重点管理。领导干部级别越高、位置越重要、权力越大,管理越要严格。从规定内容看,对省部级领导干部要求严于正局职领导干部;对正局职领导干部要求严于副局职领导干部;对公权力比较集中的市公检法领导班子成员要求严于其他单位领导干部。
规定明确,上海的省部级领导干部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上海经商办企业;市委、市政府委办局正职、区县党政正职、市管企业正职等重点管理岗位的领导干部,其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上海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对于政法系统的领导干部而言,更是有“双重”规定的约束。上海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姜平告诉记者,根据规定,上海市公检法领导班子成员,其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上海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可执行、可操作,杜绝“牛栏关猫”】细节决定成败,制度不能“牛栏关猫”。为了确保制度有效管用,上海在规定的可执行、可操作上下了很多“细功夫”。
一是把经商办企业与一般从业行为区别开来。什么是“经商办企业”?指的是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在国(境)外注册公司后回国(境)从事经营活动等情况;领导干部配偶受聘担任私营经济组织的高级职务,在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等情况。至于在私营经济组织或外商投资企业中没有投资行为、不担任高级职务的,则属于一般从业行为。
二是明确了予以规范的领导干部范围,指的是上海本市党、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中局级副职以上的干部;本市人民团体、依法受权行使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局级副职以上的干部;本市国有企业中的市管领导人员。
三是对领导干部的配偶,与子女及其配偶的严格管理有所区别。根据规定,对于省部级、正局职领导干部和市公检法领导班子成员,对其配偶比对其子女及其配偶的要求更严。
下一步,上海还将对“受聘担任的高级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关联企业”“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等概念作进一步的细化和界定。
【可检查、可问责,形成制度“闭环”】一套完整的制度体系,必须有相应的督查问责机制。规定明确,存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的领导干部,要向组织作专项报告,并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进行明示。上海市有关部门对填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的领导干部进行专项核实,对填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无经商办企业情况领导干部按每年20%的比例进行抽查,重点核查是否存在漏报、瞒报。
应勇表示,对违反规定的,领导干部或其亲属要“一方退出”;对于不如实报告或者未及时纠正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有关机关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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