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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头文件”再也不能“任性”了 | 来源: 点击数:472次 更新时间:2015/4/29 8:42:48 |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针对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增设制度作出细化规定,涉及立案登记制、起诉期限、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十方面内容。依照新规,法院可在判决理由中阐明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还可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机关。
(4月28日《北京青年报》)
以往,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只能对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但对于“红头文件”却是望洋兴叹。但对于公众而言,对他们权益伤害最大的恐怕就在于那些行政法规和规章之下的“红头文件”,一些“红头文件”在法律上并没有地位,但却是地方政府最普通使用的形式。举凡征地拆迁、招商引资等,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经常发布“红头文件”,一些“红头文件”不但侵害公众的利益,制定程序也随意,往往也违背法律、法规。如果任由地方政府以“红头文件”来掩饰违法的行政行为,对法治是一种伤害,比单个行政行为对公民的权益侵害更大,对政府公信力损害也更大。
《行政诉讼法》的修正在解决违法的“红头文件”上着力不少。此次司法解释阐明: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人民法院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如此,地方政府违法的行政行为不能再在“红头文件”下肆无忌惮了。司法解释还规定了法院在清理“红头文件”上要积极有为。解释规定: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如此,违法的“红头文件”就不能再祸害其他公民。而且,通过法院的提醒与监督,政府将会更加注重自身的“红头文件”的合法性,从而起到将权力关进笼子里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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