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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国委员:挖掘民营社会组织社会潜能
来源: 点击数:485次 更新时间:2015/3/12 9:44:35
    社会组织是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载体。社会组织在国家治理中能够发挥重要作用,主要是由于社会组织的民间性和非营利性所决定的。前者使得其具有基层性和多元性的特征;后者使得其具有利他性和公共性的特征。“正是这些基本特征让社会组织能够发挥政府和市场无法替代的作用。”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文化产业商会副会长陈建国表示,关注社会组织的利益表达,挖掘社会组织的社会潜能,是我国社会民主化进程中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环节和一个新的课题。
    据民政部统计,截至2014年6月底,全国已有社会组织56.1万个,其中社会团体29.4万个。我国现行社会组织很多为政府所办,不少还有政府的职能,有很深的政府烙印。这类社会组织难免政府偏爱有加。如文化领域的社会组织中,有一定社会影响的社会组织大多为政府所办。而民营社会组织虽然具有接地气,善于与民众交流,善于与市场接轨,主旨明确、有很强社会责任感、效率高等天然优势。“但社会和政府对其似乎总有一种不信任、不放心。”陈建国说,比如党和政府提倡、鼓励“文化走出去”。可是不少国家对政府文化项目走出去有一种情绪,致使有些项目花钱不少,效果不好。在陈建国看来,民营社会组织善于动员其民间力量,让中国文化走向民众,从而取得对方民众的支持和政府的信任。很多项目如能用民营社会组织的力量来撬动,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但目前社会组织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发挥不够,特别是对民营社会组织的作用和地位认识不够。”陈建国告诉记者。在新的形势下,陈建国认为,要积极发挥社会组织在国家治理中的积极作用。他建议,首先建立完善政策法规体系,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要将社会组织作为国家治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将其纳入国家治理的范畴中,统筹考虑;其次,要建立制度化的沟通渠道和交流机制。政府应提倡和鼓励社会组织参政议政、自主管理,在政府力量不及的地方发挥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加强对外交流;第三,还要采取有效措施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同时完善社会组织自律和监督机制,推动社会组织自身发展,通过政治、经济、法律的制度化建设来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和政治文化背景的社会组织问责机制和监督体系,不断强化社会组织自律约束机制,以提高社会组织社会公信力,增强社会组织行为的透明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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