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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公私权界限 | 来源: 点击数:470次 更新时间:2014/12/29 8:48:21 |
正在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其中,草案中的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引发各界关注。这意味着,一些限行、限购、限贷等地方限制性行政手段,今后将不能再“任性”;而且一旦有些地方规章实施满两年,接下来要么依法成为地方性法规,要么就得及时废止。
(12月28日 《解放日报》)
立法法的修改就是让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更加清晰,同时规范地方政府的权力,避免对公民私权造成伤害。如此,可以在公权与私权之间找到平衡点,从而实现依法执政的目的。长期以来,在地方立法权问题上,地方政府的权力处于强势地位。通常,只要是地方政府发布红头文件,就可以产生作用,并不需要考量程序方面存在的瑕疵。于是,对于搞“突然袭击”或者“半夜鸡叫”的制度规定,常常会引发广泛的质疑之声。
本次草案充分重视了地方性立法中的民意考量。草案中的内容变化,目标直指地方政府的管理冲动,将之前规章中的弹性权力,以有效期的门槛进行约束。地方立法权的重新规划,赋予地方更大的立法权,但地方立法权力却并不具有随意性。也就是说,立法的过程、立法的相关内容,都需要吸纳民众参与,不是地方领导一拍脑袋即可以决定。从这个方面而言,听证会的召开,民意的考量和参照,都为立法权的行使设置了必要环节。在限制公民权利、增加公民义务方面,立法法的修改,可以避免“行政管理迫切需要”的趋向,让公民权利得到最大化保护。同时,在立法部门化、地方利益倾向化面前,能够摆脱之前公权钳制私权的惯性,实现官民之间对话的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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