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止高空抛物不能依赖“连坐法”
崔冰(大连英华法律事务所)
高空抛物已成城市通病。着眼维护公共安全利益,我国《侵权责任法》首次明确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就是说,同一栋楼的业主要自证清白,否则都要受株连而为损失埋单。由于邻里“连坐”有失现代法律公平精神,无辜业主大多不愿代人受过,判决执行难又加剧了诉累之苦。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集体赔偿因缺乏可操作性而鲜有成功案例。
遏止高空抛物关键还是取决于公安机关积极介入,利用科技手段甄别排查,厘清真相,只有让自私猥琐的肇事人独自承担起高昂的侵权成本,才能收到以儆效尤之效。在暂时无法破案时,对受害人的救济可由政府和社会承担责任,通过政府设置的专项公益基金援助或者高空抛物责任保险赔付等,多措并举,纾解“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法治是治理高空抛物的治本之策
崔桂忠(旅顺口区洞庭街)
高空抛物可以说是城市管理的沉疴积弊,究其原因,主要是教育不够、道德缺失、监管不力、处罚不严。但最主要的原因还在于法律制度不健全,责任追究没威力。单靠道德的教化和呐喊,显然不能解决问题,最急迫的是要加强立法,用法律手段对高空抛物实行“零容忍”。比如新加坡,对于高空抛物处罚不仅要坐牢、罚款,而且还强行收购肇事者家庭的住宅,使其无家可归。我国法律对高空抛物虽然也有处罚,但太笼统,可操作性不强,且处罚力度不够。《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各地只有把高空抛物规范于法治的强制之下,才是治本之策。
高空抛物行为需严定位重惩罚
金永淼(浙江省绍兴市)
高空抛物行为之所以成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对高空抛物行为的定性偏轻是重要原因。
发生高空抛物事件后,我们往往急着寻找加害人,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我们仅仅把高空抛物行为当做一个民事侵权行为来处理,法律规定也仅限于民事上的补偿。但其实,高空抛物行为是危害社会和他人生命权、健康权和财产权的行为。从已发生的案例看,造成他人死亡、重伤的不少,将之定位为刑事案件会更有利于公安机关的重视和介入。而且,将高空抛物行为定位为刑事案件,也便于对高空抛物行为采取更为严格的惩罚措施。刑事责任+民事重罚重赔,才会有更大的威慑力,从而阻止高空抛物行为。
找到肇事者才能解高空抛物之灾
赵连卿(济南市市中区)
集体赔偿的方式更多是对受害者道义上的救助,但由于真正的肇事者付出的代价相对较小,难以起到有效的惩戒作用,很难从根本上解决高空抛物的城市之灾,还会导致其他业主因冤枉而形成不良心态。
因此,杜绝高空抛物现象,最重要的是要找到肇事者,不管花多大的成本和代价,一定让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受到应有的惩罚,维护法律的尊严。
对高空抛物必须立案侦查
马全和(山西省保德县)
如今,刑侦手段日新月异,查个高空抛物真有这么难吗?从伤者的受力方向上,应该能分析定位出高空抛物的大概范围,再通过调查研究所抛物体特征,逐户走访排查,从而找出肇事者,做到精准打击,就能让高空抛物者不敢再以身试法。说实话,眼下我们对相关职能部门缺乏有效的管理,不做事也少拿不了一分钱,所以相关职能部门产生了惰政思维,而用集体赔偿代替立案侦查就是这种惰政思维。
多渠道围堵高空抛物
谢庆富(江苏省宿迁市)
一是参照交强险建立相应的强制险种,由高层建筑物所有权人或实际控制人购买相应保险,如果是商住小区则由物业管理公司购买。当发生高空抛物事件查找不到行为人时由保险理赔。
二是加重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人责任。现有法律中,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人只有在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下才要承担责任,没有造成他人损害的不需负任何责任。法律宽松是造成高空抛物频发的原因之一。但在香港,高空掷物、坠物属刑事罪,一经定罪,最高罚款1万元及监禁6个月。若致人命伤亡,掷物者可能会被控误杀罪。
三是完善高层建筑物周边的监控设施,一旦发生高空抛物、坠物事件,可以精确找到侵权人。我国之所以存在“高空坠物连坐”的法律条款,就是因为监控平台不够完善。可参照香港特区房屋署,成立“侦查高空掷物特别任务队”,同时完善楼宇周边监控设施。
社区分论坛
高空抛物伤不伤人都要管
李蕾(沙河口区黑石礁街道景山社区)
居民对有意为之的高空抛物深恶痛绝。一位老师说:“高空抛物者多是心理不健康或道德缺失者,法律惩罚不能少,但根源还是在道德教育。”一位家长说:“集体赔偿是个办法却不易执行,多数无辜者难以接受。”一位大学生说:“真正挡得住高空抛物的是快速有效的抓捕。政府可以提供家庭视频采集卡,在电脑普及的今天,让每家每户的电脑成为守护城市的眼睛,让高空抛物行为不再难追责。”
也有不少居民认同目前集体赔偿的处理措施。一位居民认为:“集体赔偿使大家不能置身事外,而是积极提供有效线索。”一位白领说:“集体赔偿会让大家明白高空抛物的恶果,起到了宣传教育的作用,能促进相互监督,形成舆论压力。”
景山社区书记魏红说:“高空抛物不仅是道德问题,更是非常危险的行为,因此,国民素质和安全防范措施都要抓。诸多伤人事件提醒我们,社区和居民对没造成伤人后果的抛物行为也应积极举报并及时制止。只有防微杜渐,才能有效治理好高空抛物伤人问题。”
集体赔偿会造成更多
高空抛物事件
王忆(沙河口区南松路)
高空抛物实在找不到具体肇事人的情况下,集体赔偿也不失为一个维权的好法子,但不可忽视其负面影响:集体赔偿会让一些住户背负上“潜在嫌疑人”的名声而心生不满,难免有人想借着抛物发泄被冤枉的情绪:“反正被罚了,不抛白不抛”。这样,会造成更多高空抛物事件。
集体赔偿伤害守法公民利益
梁军(甘井子区金荣路)
国人往往把高空抛物看作道德问题加以谴责,实际上很多伤人事件已经构成犯罪了。以集体方式赔偿看上去挺合理,其实不但严重伤害了守法公民的利益,更是对犯罪的放纵。
“连坐”助长侥幸心理
高立树(山东省滨州市)
高空抛物频伤人,虽然与相关部门对居民宣传教育力度及监管不力有关,更与此类行为追责难密不可分。集体赔偿这种“连坐”式处罚方式,在无形之中助长了少数人的侥幸心理和嚣张气焰,高空抛物屡禁不止也就见怪不怪了。
集体赔偿是妥协
万世钢(甘井子区榆石街)
高空抛物反复上演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处罚方式问题,集体赔偿让真正的肇事者逍遥法外,某种程度上说更像是对肇事者的妥协,表明我们无法揪出真凶,否则不可能让那些无辜居民跟着遭殃。要找到真正的肇事者,可以利用刑侦手段、调取监控录像、实行有奖举报等。只要不想妥协,办法肯定是有的。
架设小区空中监控
王超龙(江西省瑞昌市)
既然惩治高空抛物纠结于证据难找,一个最有效的办法就是依靠监控探头这只“眼睛”。架设小区空中监控,就可以准确判断空中抛物的来源,锁定原凶。如此,就不会再让肇事者心存侥幸肆意乱抛了。
物业和居民是最好的监督
李香月(甘井子区鹏辉小学)
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小区物业和居民是利益最相关的监管人。物业应与业主签订“不高空抛物”责任状,不但自己做到,还要互相监督。物业要在各个关键位置安装摄像头,做好监督,避免无辜的邻居跟着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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