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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伤残多不便遭人殴打生嫌怨面对轻罚心不甘民告官来终遂愿
来源: 点击数:595次 更新时间:2014/10/16 8:02:39

 

    王某是残疾人——5级伤残,走路严重跛行,谁都能看得出来。可就是这点,当他遭到他人殴打,警方在处罚打人者时,竟然没有认定王某的残疾人身份,这引发了一场民告官的官司。

    2013年11月2日下午2点,王某与厨师曹某在普兰店市商业大街一楼房的走廊里,为点琐事发生冲突,王某被打,事后经医院诊断是头外伤,头皮血肿。

    当地派出所调查,双方作了笔录,王某说被曹某抓住头发往墙上撞了五六下,残疾人行动不便,只有挨打的份。不过,该派出所认定的事实仅是曹某用手推打王某。《治安处罚法》有规定,殴打残疾人、孕妇、14周岁以下或60周岁以上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意思表达很明确,同样情节,打残疾人要比打普通人处罚重。

    警方办案先要认定王某的残疾人身份。虽然一眼就能看出王某腿部残疾,但该派出所在调查时,发现第一代残疾人证于2009年年底作废,同期开始办理第二代残疾人证,但王某没办理二代证,残疾人数据库查无此人。

    残疾人就是残疾人,尤其是重残人,即便没办证也是残疾人。话虽如此,普市公安局却没认定王某是残疾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曹某罚款100元。

    王某觉得自己身为残疾人遭到殴打,公安机关才给打人者处以区区100元的行政处罚,他不服这一处罚结果,向普市政府提出复议。今年3月20日,普市政府维持了普市公安局该行政处罚决定。

    王某打起了民告官官司,把普市公安局告上法庭。王某亮出了残疾人证,请求法院行政法庭撤销对曹某的这起行政处罚。庭审时,王某质疑公安机关对事实的认定。庭审完毕,普市法院表明观点,认为这份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王某向法庭提交的残疾人证是案发后领取的,不能作为案发时定案依据。普市法院一审作出判决,驳回王某诉讼请求。

    王某还是不服,向大连市中级法院上诉。王某有一份法院2005年的生效民事判决书,这份判决书表明,王某经司法鉴定被认定为5级伤残,自己在形体上就能看出残疾,一审法院对这一客观事实未予认定,对事实也认定不清。

    一审被告普市法院答辩说,这起治安案件处罚没有问题,对王某的残疾人身份尽到调查义务,请求市中院二审时维持该行政处罚决定。

    市中级法院通过庭审果然看出一审存在的问题:据王某陈述,当时曹某抓着他的头发往墙上撞了五六下,头左侧被撞出一个包,急诊病历显示王某是头外伤,头皮血肿,但普市公安局作出涉案的行政处罚认定书认定是曹某推了王某肩部一下,处罚决定认定的曹某违法行为与王某的受伤部位显然不一致,因此这份行政处罚认定事实不清。再有,仅凭肉眼即可看出王某是残疾人,他提交的市中级法院一份2005年大连市中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认定王某是5级伤残,且他于2003年即取得残疾人证,没有补办新的残疾人证就否定王某的残疾人身份,实属不当。因此,普市公安局对曹某处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撤销。

    结果 

    今年9月,大连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撤销普市法院涉案的行政判决;撤销普市公安局的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现责令普市公安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普市公安局负担。

    编辑点评  这正是:五级伤残多不便,遭人殴打心生怨;不服对方罚百元,只缘新证还没办;严重跛行肉眼辨,有心没证难如愿;面对轻罚心不甘,民告官来终遂愿。

    一个身有五级伤残的残障人士,从自己内心的声音出发,没对一审处罚结果轻言服从,而是凭借对基本法理的掌握和对证据事实的笃定,成功为自己的尊严讨回了公道。尽管结果未必会给本人带来多少实质性好处,但谁又能否认这种做法本身,其实恰恰是现代法治精神的核心内涵呢?

    法律存在的最大意义,就是对公正永无止境的追求,无论对于原告、被告还是第三方法院而言,莫不如此——只有各方穷尽所有可考事实的细微末节,才能确保结论的公正。

    事实恰如钢铁,不容漠视和更改,即便偶遇阻滞,依然不改公理的流向,那既是道法自然,更是人心所向。从这个意义上说,所有看似一根筋式的对公正判决的不懈追逐,本质上都是对现代社会法治精神的无声捍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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