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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机构督办不利将追责 | 来源: 点击数:494次 更新时间:2014/10/16 7:58:00 |
国家信访局出台新规强化接访“首办责任”
信访函件在部门之间“踢皮球”、信访事项办理久拖未决、处理意见敷衍了事……长期以来,一些基层单位对待信访问题不够重视,导致群众越级上访、闹访现象不断发生。记者15日从国家信访局获悉,自今年11月1日起,信访部门将加强对初信初访事项的督查督办,未履行督办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信访机构将被追责。
在信访机构的责任方面,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机构在收到初信初访事项后,应在15日内按投诉请求类、意见建议类、揭发控告类和重大紧急类等情况,分别交送有权处理机关或报送有关领导,并对具备回复条件的信访人以电话、书面等形式反馈。若信访机关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未履行督办职责,将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被追责。
在有权处理机关的责任方面,办法要求,对应受理却未受理、不反馈结果或不执行处理意见、群众评价不满意且引发重复走访、越级上访等问题的事项,信访部门将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向有关地方和部门提请追责。
办法特别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有权处理机关应为信访人查询初信初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对纳入满意度评价范围的事项的办理过程和结果,应在网上公开,以便信访人查询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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