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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可向“特定对象”推介 | 来源: 点击数:614次 更新时间:2014/9/25 8:49:59 |
日前,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解释。据介绍,今后,私募基金可以向事先已了解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的“特定对象”进行宣传推介。
据了解,管理办法出台后,由于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有市场人士认为,此规定过于严格地限制了私募基金的宣传推介。
对此,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该规定是为了限制采取上述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以切实防范变相公募。但是,向了解风险的“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包括通过讲座、报告会、分析会、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形式,不被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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