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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多项政策支持县域经济发展
来源: 点击数:492次 更新时间:2014/9/23 8:13:38

宽“农字号”企业集团登记条件 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农村信用社改制

    记者从市工商局了解到,新的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行后,省工商局已对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登记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订,我市工商部门将结合市委、市政府有关县域经济发展的工作部署,按新修订的文件开展相关工作。

    放宽市场主体准入

    放宽名称登记条件,支持从事相应业务活动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使用“农业开发”、“农业科技”、“农业旅游”、“生态”等用语,允许出资总额100万元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冠“辽宁”行政区划。支持新型行业发展,其名称和经营范围允许使用政府规范性文件有关新兴行业的表述作为行业用语。

    同时,还放宽了注册资本金限制和市场主体住所(含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规定无法提交住所产权证明的,申请人可持市场主办单位、产业园区、聚集园区、科技园区等管委会、居委会、村委会等出具的同意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文件办理注册登记。

    对集团登记条件予以放宽,凡农业产业化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有3个以上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1000万元的,可申请设立企业集团。

    助推城乡统筹发展

    允许已转为城镇户口但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居民以农民身份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允许一地农民到另一地申请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采取“不收费、不罚款”的措施。

    除国家明令禁止外,农村经纪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不受限制。允许农村经纪人既从事经纪业务,又从事农副产品购销活动。并支持发展品牌农业、订单农业,发展品牌基地,形成“农户+经纪人+公司”、“公司+商标+农户”、“公司+基地+农户”、“企业+订单+农户(专业合作社)”等产销模式。

    对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鼓励符合条件的投资者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鼓励已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支持民间资本以投资入股的方式,参与农村信用社改制。

    支持拓展经营渠道

    引导并协调龙头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签订农副产品订单,扩大种植、养殖业规模,推广农超对接。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拓展业务,作为股东登记注册公司,自办农产品加工企业,在城镇设立连锁店、直销店、专营店销售特色农副产品。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农民个人或家庭经营户,允许自愿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免除登记费用;对农民和农村经济组织承包开发荒山、荒地、荒滩和退耕还林、还草,从事有特色经济作物的种植业和畜、禽、水产养殖业的,可采取自愿原则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免除登记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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